在生活中,有些细节总是容易被人忽略,看似漫不经心,其实暗藏玄机,存在侵权风险。如大家经常会听到商场、超市、饭店、理发店等经营性场所将流行音乐作为该场所的背景音乐,而大多数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并未获得音乐版权方的许可,就是这种看似已成常规的行为,总会在不经意间侵犯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
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布的近年数据来看,国内多家超市商场都存在未经允许,随意播放背景音乐的情况,其中不乏苏某宁、永某辉等知名度较高的超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依法起诉并获得赔偿。
一、经营性场所未获得授权,擅自播放音乐,侵犯了音乐著作人的什么权利?
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即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又分为机械表演和现场表演,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超市经营者未经音乐著作著作权人授权公开播放音乐侵犯表演(机械表演)权,即使超市经营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了音乐制品,但没有获得音乐著作权人许可在营利性公共场所使用并支付报酬,只能自己使用或者在非公众场所与他人欣赏。
二、想要合法在经营性场所播放音乐,如何取得授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在很多地方有分支机构,经营者可以找他们具体协商。音著协的版权曲库相当庞大,一般的歌曲音乐都有,可以获得批量授权。如果遇到音著协没有的歌曲,只能找到相应的版权人进行单独授权。
音乐作品不是免费午餐,经营性商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然没有直接向消费者收费,但在客观上成为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手段,本质上已经带有商业性质,要尊重和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不可任性地随便从网络下载播放。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3.《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文字:郭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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