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有套路,五个方法助你拿到经济补偿!

给大家介绍5种主动离职也要赔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

工资无故减少 可要求补偿

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 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如果公司是无故不足额支付工资,即便主动辞职,也可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

有些地方,比如重庆,将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也视为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不按时发工资 可要求经济补偿 (慎试)

关于工资的支付周期,例如:深圳市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当然还规定了特殊情形)。

法律上因为规定不明确,所以对于单位确实困难而无法支付所致的延迟的情形,员工是否有辞职权存在较大争议。

另外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假如用人单位虽然有拖欠的事实,但如果在员工在以此为由离职前已支付,并不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举个例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前,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可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虽上述规定中,并未规定员工可以此为由离职,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怕双方有约定,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则无论如何工资都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认定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

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按规定克扣工资的,该规章制度也要合乎法律程序以及合法合理性,否则皆可以定义为克扣员工工资。

公司未交社保的 (慎试)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得非常明确,但各地在操作中有不同的标准。

举个例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有约定有好处:劳动者需有证据证明其反悔且用人单位不同意时,才可解除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此外,虽未足额缴纳,但已按较低标准缴纳,或虽没有按全部年限缴纳,但已缴纳了一部分年限的情形下,员工是否可以主动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也有争议。

来源:劳动法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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