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邢台市区2020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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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邢台市区2020年度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一)第一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的家庭。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3.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第二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城镇低收入家庭)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的家庭。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20年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598元的0.8倍以下,即28478元/人以下)。

3、家庭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第三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家庭和村改居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的家庭。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20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5598元的1.5倍以下,即53397元/人以下;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收入标准:2020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5598元的1倍以下,即35598元/人以下)。

3、家庭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新就业职工(从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3、申请家庭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20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5598元的1.5倍以下,即53397元/人以下;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收入标准:2020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5598元的1倍以下,即35598元/人以下)。

4、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满一年或自行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申请家庭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20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5598元的1.5倍以下,即53397元/人以下;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收入标准:2020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5598元的1倍以下,即35598元/人以下)。

3、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工作,并缴纳(养老或医疗)社会保险满一年、自行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或取得居住证。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或新市民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已享受过集资建房、领取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2、申请家庭在市区的自有住房被拆迁不满5年,其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3、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4、在当地有住宅建设用地的。

5、第一类、第二类申请家庭拥有机动车的;第三类申请家庭拥有超过一辆机动车的。

6、第一类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第二类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超过30万元(含)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的;第三类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含)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50万元(含)的。

7、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8、离异未满一年的。

9、未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区的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2)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3)申请人父母的房产总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是指单身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

(五)其它情况说明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时,在优先满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镇新就业职工购房需求的前提下,再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购房需求。

二、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审核流程

(一)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市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设置专门的受理窗口,明确专人负责,敞开受理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城镇特困人员供养家庭、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邢台住房保障”手机App或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申请。申请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本市市区户籍的,应由本市市区户籍方作为申请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通过“邢台住房保障”手机App或向务工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申请;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邢台住房保障”手机App或向居住证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申请;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劳动合同登记工作地址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登记的工作地(实际工作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通过线下申请的,将申请资料录入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审查工作实行“双审核、双签字”制度,应由两人完成。对初审资料齐全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外来务工人员除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示外,还需由用人单位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通过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初审意见,同时将线下受理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对初审资料不齐全或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退回申请资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人社、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房产、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联审联查。并按不低于15%的比例,采取入户调查、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抽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市级媒体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通过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审核意见。

(四)发证:对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放全市统一编号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并逐步向电子资格证过渡。

(五)备案:每月5日前,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上月审核通过的住房保障家庭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同时报电子版)。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适时进行改革优化。

三、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和户口簿(首页、户主页、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在页。夫妻户口未在同一户籍地的,应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薄首页、户主页、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在页)。

(二)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走法律程序离异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证件丢失的,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未婚申请家庭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现居住地住房状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所拥有房屋的产权证明;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所租房屋的租赁证或租赁协议,不能提供租赁证或租赁协议的,需提供由出租单位开具的租房证明;租住个人住房的,提供所住房屋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或由房屋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四)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市区城镇低保家庭或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特困证》;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市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申请前12个月工资流水。无工作单位但在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提供由经营场所出具的经营时限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和无工作单位且未从事经营活动的16周岁以上家庭成员,需对自己的工作、收入状况作出承诺。

(五)未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家庭需提交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户主页、父母所在页)。

(六)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家庭和村改居家庭需提交户口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无宅基地、无自有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的,证明自有住房面积)。

(七)外来务工人员自主经营的,除上述材料外,提供登记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在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的,由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出具在此地经营一年以上的证明。外来务工人员中持有市区居住证的申请人,只需提供居住证。

(八)新就业职工还应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签订满一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营业执照。

(九)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证明材料。

通过线下申请的家庭,需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填报《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通过“邢台住房保障”手机App方式申请的家庭,按规定上传上述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同意审核机构调查核实及公示其有关信息。

来源:邢台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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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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