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不抵债,欠付高管的报酬如何清偿?

来源:中工网

乔法官:

我们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供货商,一直采取先供货季度末再结账的结算方式。2020年开始,该公司没按惯例结算。直到今年年初该商贸公司停业,总计拖欠了我们五十多万元的货款。因一直催讨货款未果,我们就提起了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但该公司账户中并没有多少钱。我们还发现另外几家供货商以及该公司的员工们也都提起了诉讼,其中该公司几位高管甚至手持高额工资及补偿金的欠条。因为听说劳动债权是优先受偿的,我们的货款怕要打水漂了。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吗?

读者 高先生

高先生:

劳动报酬是劳动的对价,是劳动者维持生计的主要手段。为了保障劳动者生存权,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违反该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破产法还明确,破产财产清偿时,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优于普通债权受偿。同时,为了保护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明确,破产财产清偿时,该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该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得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得的工资性收入以及其他非正常收入,应当返还公司。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上述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其中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可优先清偿,超出的部分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相信法院会依法审查,超出该公司职工平均工资部分的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在用破产财产清偿时也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照比例分配。

(据劳动报消息 乔蓓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2020年获评全国模范法官)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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