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01 案情介绍

  2010年8月,王某入职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7月24日,王某在正常从事本职机械操作工作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右手臂严重受伤,遂进行住院治疗。王某因事故受伤后,该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为其进行工伤申报。2013年2月,王某右手臂所受损伤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级别为五级伤残。后王某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护理费、伤残津贴等费用未果,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在此情况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仲裁申请中提及的费用。但是,法院受理后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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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相关法律概念

  工伤认定与工伤等级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也是处理工伤劳动争议案件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其中,工伤认定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由该部门对是否构成工伤作出的认定;工伤等级鉴定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向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的,就劳动者因工伤致残程度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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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目前,辽宁省地区执行的延长时间标准是30日。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从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面的工会组织不仅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还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各级工会组织。

  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可以看出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不能由人民法院来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本案中,王某右手臂受伤属实,但是其在未对该损伤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工伤争议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王某可以提起行政途径解决。因此,法院对王某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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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结语

  对于像本案中王某这样发生工伤事故的案件当事人,应首先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如果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该仅在工伤等级鉴定后便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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