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促进家庭农场建设:力求务实管用,积极回应家庭农场关切

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草案)》。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法治规范现状,此次立法突出要素保障,力求务实管用,解决我省家庭农场普遍的现实关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亟待法治规范

家庭农场是兼具家庭经营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居于基础与核心地位。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说明的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季辉表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是符合国情省情,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必由之路和关键举措。制定一部切合我省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是推动我省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十分紧迫而必要。

目前全省纳入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有16.8万家,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近2万家。全省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近2200万亩,占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近七成,家庭农场已经成为我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重要力量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创业平台。“尽管如此,我省家庭农场仍然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季辉分析,我省绝大多数家庭农场实力不强、经营管理粗放,普遍面临农田基础设施条件较差、技术装备水平较低、要素资源匮乏等瓶颈制约,对小农户的示范带动作用还不充分。同时,部分地区对培育发展家庭农场重要性认识不足,发展氛围不浓,存在放任自流现象,政府和社会对家庭农场支持保护有待进一步强化。制定出台条例,有助于强化政策保障,营造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我省家庭农场从增量向提质转变。

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立法实践都比较匮乏,仅上海出台了全国唯一一部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季辉表示,江苏作为农业大省,如果能够在全国省级层面较早完成家庭农场立法,不仅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省“三农”法律规范体系,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还可以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江苏方案。

积极回应关切,突出要素保障

接受审议的条例草案不分章节,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家庭农场关心、涉及家庭农场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的问题,力求务实管用。

针对一些地方土地租期较短,影响家庭农场发展预期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引导流转双方在承包期内签订中长期流转合同。家庭农场依法取得5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为预防因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过大、超出实际经营能力造成经营风险,条例草案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引导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条例草案着重通过强化要素支撑,体现对家庭农场的促进。在资金方面,针对家庭农场融资难融资贵,条例草案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和推广低门槛、低成本、易申请、高效率并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中长期贷款产品,完善信用建档评级,增加对家庭农场的首贷、信用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和发挥乡村振兴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

在用地方面,针对设施用地紧缺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家庭农场用于集中育秧、仓储、晾晒烘干、冷藏保鲜、农机放置、农产品初加工等的设施用地,以及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给予统筹支持安排;同时,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等服务。

为强化对家庭农场的服务,条例草案对有关各方提出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面向家庭农场提供服务;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将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科研和推广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各部门和组织对家庭农场开展学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还要求在财政税费、用电用水、基础设施建设、表彰奖励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措施。

突出粮食安全,体现政策倾斜

目前我省从事粮食种植的家庭农场有6.6万家、土地经营面积超过1600万亩,分别占全省家庭农场总数和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总面积的39%和73%,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是我省数量最多、贡献最大的家庭农场群体。

为服务粮食安全大局,条例草案体现了对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倾斜。其中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种植粮油作物。我省将探索建立粮食规模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租金合理形成机制,保障合理种粮收益,并优先保障粮食类家庭农场的合理用地需求。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提供更好的配套服务,条例草案要求规划和扶持家庭农场集群服务中心、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立法体现了鼓励家庭农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以推动家庭农场绿色发展为例,草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涉农院校、科研院所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应当指导家庭农场运用绿色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家庭农场保护农产品产地环境,依法处置废旧农膜和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鼓励家庭农场运用农作物绿色高效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精准施肥施药,实现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或者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开展质量认证、品牌建设等。

此次立法将具有江苏特色的试点经验和近年来我省成功实践上升为法规制度。比如,条例草案建议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帮助家庭农场实现农产品直供直销;鼓励家庭农场应用江苏家庭农场随手记等电子记账移动应用程序;鼓励家庭农场依法发起或者加入家庭农场服务联盟;鼓励家庭农场的经营者通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缴纳较高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方式提高保障水平,等等。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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