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了怎么办:最高院败诉后转败为胜新思路——死灰复燃

今天聊一个最高院败诉后的案子,如何转败为胜的新思路,案件败诉后,不一定你就彻底没有权利了,有时候还是有其它的路径可走!暂时的败诉只是说明之前的诉讼策略没有达到预期,还可以有其它方案来弥补和纠正。下面我们就谈一个真实的案件来说明这个问题:

本案系因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当事人而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大概的意思,我举例简述一下,判例可以裁判文书网上查到【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初193号】,

比如债务形成于2000年,然后2001年债务人公司一个股东进行了增资8000万,但是认缴于2001年底到期,但是认缴到期后没有实际缴纳;债务的的生效判决书为2002年1月,然后进行了强制执行,并在执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追加变更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进行了追加这个股东。

首先执行法院裁定,支持了申请人的追加申请,被追加人不服,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上述《执行追加变更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驳回了股东的诉讼申请,支持追加。

股东不服,进行了上诉二审【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275号】,二审江苏省高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的增资瑕疵行为仅对其增资注册之后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对于增资前公司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股东不得被追加的诉求。

执行申请人不服,继续向最高院申诉再审【案号: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6260号】最高院认为:债权形成于公司上述增资注册之前。债权人对公司责任能力的判断应以案涉债权形成时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当时的股东出资情况为依据,判令不得追加股东被执行人,并无不当,然后驳回了执行申请人的申诉。

本案一审胜诉,二审,再审败诉,那么这种情况下如何办?就此放弃吗?

北京时开盈信强制执行中的律师认为,本案虽然是经过了最高院的再审败诉,但是对于申请人向增资不到位的股东的主张权利的合理性,我们还是认为是有理的,只是这条路没走通,我们换一条路来走,执行案件代理要有侦查思维,多管齐下,不要轻易放弃。

败诉了怎么办:最高院败诉后转败为胜新思路——死灰复燃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首先股东没有履行应该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就意味着其有补足缴纳的义务,对公司来说存在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在公司不主动要求补足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可以代位行使权利。

因此本案无论从公司法还是民法典,都有权向没有履行增资义务的人来主张权利,在追加被执行人这条路走不通的时候,可以另起一个民事诉讼,直接起诉这个股东的办法也许是柳暗花明又一村。

作者声明:本文作者为北京时开盈信强制执行中心的张峰律师,常年专注300万以上的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债务处置案件,先办案后收费! 风险代理!本文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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