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看守所超过37天了,还没消息怎么办?

本文作者:魏思年 文章来源:东窗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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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看守所超过37天了,还没消息怎么办?

37天这个时间,非常特殊。准确地讲,37天是批准逮捕之前的最长拘留期限。

但仅仅知道结论,意义不大。我们必须知道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才能掌握更多细节。这些细节对嫌疑人家属来说可能更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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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知道,37天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计算得出: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款的规定,是在3天的基础上,最多延长4天,一共7天;第二款的规定,是在7天的基础上,最多延长至30天。注意这里是“延长至30天”,而不是“延长30天”。

所以,公安在拘留嫌疑人之后,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总共期限是30天。检察院接到公安的申请后,又有7天的审查、决定时间。因此在30天的基础上,再加上7天,一共37天。

除了最直观的数字之外,刑诉法第91条还有一些细节:

1

逮捕有可能等不到37天

公安拘留嫌疑人之后,也有可能会很快申请检察院逮捕。法条要求是3日内申请,但对于最低期限没有规定。在理论上,可能一两周就可以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常识不一定可信。如果什么都不做,等待37天结束,有时候是比较危险的选择。一旦37天期限届满,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报送的倾向性材料批准逮捕,再委托律师去跟检察院沟通,是比较费劲的。

2

哪些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拘留之后、申请批准逮捕之前,可以羁押30天的情况,刑诉法第91条规定了三种: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但这几个词的具体含义,刑诉法是没有规定的。

既然是公安办案,那自然要从公安部门的文件中找答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当然在现实中,延长至30日的情况是更常见的。

3

有权申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公安有拘留决定权,但没有逮捕决定权。如果案件有问题,检察院可以不批准逮捕。此时,公安机关就必须将嫌疑人释放。

检察院审查是否必须逮捕,主要是看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核心点就是:如果不逮捕,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围绕“社会危险性”的有无,我们可以结合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去论证。

我们一般建议嫌疑人和家属委托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在上海,律师有专门的系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检察院都会安排时间,听取律师意见。

4

取保候审并不等于撤案

刑诉法第91条第3款的最后一句规定“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确实如此,有时候即便是取保候审成功,公安也会继续侦查,不代表案件已经结束。

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有个嫌疑人参与斗殴,因为自身受伤也比较严重,虽然公安给他办理了取保候审,但最终还是被判处刑罚。

5

37天之后没有任何消息怎么办?

按照规定,无论是拘留还是逮捕,都必须通知家属。如果一直没有消息,可能是通知书的邮件投递出现问题。当然也不排除超期羁押的可能性,此时务必要联系检察院,对羁押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无论嫌疑人是无罪还是有罪,都要求个公道。家属和律师积极介入,才能给嫌疑人争取获得最公正的待遇。

同时,依法行使合法权利,也是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对于维护司法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很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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