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罪案例看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罪要件及无罪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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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罪案例看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罪要件及无罪要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无罪案例看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罪要件及无罪要点分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

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在办案实践中,对犯罪构成的了解固然重要。

但对于司法实务中法院、检察院所作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书中的无罪要点总结亦十分重要。

下文结合相关不起诉决定书、无罪裁判文书进行归纳分类梳理,总结出若干无罪裁判要点,以期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立案和侦查办案提供一定指导。

从无罪案例看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罪要件及无罪要点分析

无罪裁判要旨及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被害人行驶过程中的变线行为不具有通常性,并且这一异常行为的介入对损害后果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故被告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致人死亡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

案例索引(2018)冀1023刑初160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对小偷的制服行为没有超出一般人制服盗窃嫌疑人的行为必要限度,且无法预见小偷本身具有严重冠心病的特异体质,自己制服小偷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脑干损伤合并冠心病心肌梗死继发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行为人不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索引(2020)桂0103刑初925号

裁判要旨:

虽可以认定被害人的死因系行为人致其摔跌所致,但确定因果关系,不等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仅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行为人致被害人摔跌应当评价为制止被害人不法侵害的行为,因该行为本身并非系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故行为人无罪。

案例索引(2019)晋01刑终883号

裁判要旨:

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在驾车进入地下车库时,难以预见到有人躺卧在车辆前方,不宜苛求被告人超出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范围和预见能力。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索引(2020)津01刑终471号

裁判要旨:

上诉人黎东益伙同黎某3、被害人黎某1秘密窃取上诉人吴某某管理的鱼塘中的活鱼,被发现后为逃脱,试图将吴某某推入鱼塘。吴某某跌落过程中撞到黎某1,吴某某、黎某1滚入鱼塘水中。吴某某当时已满66周岁,是老年人,故吴某某在水中摆脱黎某1双手,爬上塘基,避免自己人身危险,是合法行为。其后,吴某某怀疑黎某1仍在水中,及时呼救,后及时报警,与到场民警一起在鱼塘中寻找黎某1,尽力施救。吴某某的行为合法,并无不当,吴某某的行为与黎某1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索引(2018)粤09刑终126号​

裁判要旨:

本案指控原审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缺乏锁定案件事实关键性及关联性证据,且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等相互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故现有证据在缺乏物证以及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证实被害人的死亡与原审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索引(2019)川33刑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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