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表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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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表

注:w为万元。

数额达到50万元的特殊情节是指: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广东省量刑细则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表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表

来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7]6号。

广东省量刑检索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表

注:2认是指认罪认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集资诈骗罪的刑期从三档(-3年-10年-10年以上)修改为两档,并取消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的规定涉案数额变更为10万元、100万元。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是按照以前的三档刑期规定,截至目前未出台新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会受到集资诈骗的数额、是否存在赔偿谅解和其他情节(自首、认罪认罚等)的影响,其中数额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根据以上表格的检索情况,集资诈骗罪的刑期会随着诈骗金额的增加而上升,如对受害人退赔、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在集资诈骗罪案件中,集资诈骗数额一般会由侦查机关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鉴定的方式一般为被害人支出的金额减去已经回收的金额。因此,集资诈骗的数额是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不计入被告的犯罪数额。

司法实践中,对于受害人为数众多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我们认为应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况:(1)盈利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本金应计入非法集资总额;(2)盈利集资参与人案发前所获得的高额利息是被告人犯罪的成本和必要手段,不属于应扣除归还数额,而应计入其犯罪数额;(3)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不能笼统地以其集资总额减去向被害人还本付息总额,通常应“一对一”计算出各被害人的盈亏情况,以案发前各被害人的损失总额作为犯罪数额。(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 编,《刑事审判参考》2021年第1辑 总第12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2月出版,第242页。)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表

作者|王万城律师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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