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如何正确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这些事情你要知道

案例

2021年9月24日,我市某公司员工小王发生工伤,治疗期间产生工伤医疗费用两万余元。该公司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小王的工伤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时发现,小王发生工伤当月该公司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认定小王属于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小王所在公司不服,将社保经办机构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定由公司承担小王的工伤保险待遇。

划重点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或虽办理了参保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最终导致用人单位承担巨大的用工风险,同时也损害了职工的工伤权益。

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营造我市良好的社会保障环境,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希望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维护好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通知原文如下: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柳社保发〔2022〕7号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确保广大职工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当月保费缴费最后日期为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三十五条处理。

二、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编制单位)名称与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名称一致。如有不一致的,请于2023年1月31日前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变更,确保名称的一致性。如职工发生工伤时,因用人单位名称与参保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待遇。

三、按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工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在48小时内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工伤职工未实名登记的,需同时办理参保增员,并确保参保项目名称与发生事故项目名称一致。两者名称不一致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待遇。

四、用人单位(含建设施工项目)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减员后,方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

五、未尽事宜请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科联系,联系电话:0772-2869929。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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