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是否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包括: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由此可见,不论是会计,还是企业所得税,食堂职工的工资薪金、社保等支出都是计入职工福利费。

在“三费”税前扣除的基数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食堂职工的工资,也是属于税法规定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当然就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总额”的组成部分,也就可以作为“三费”扣除的计算基数。

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是否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黄 时 光 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精通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企业内控管理,国企合规性审计;擅长企业财税风险诊断,财税培训,税收筹划,涉税鉴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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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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