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以美莱得诉星城公司纠纷案为例

专利的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以美莱得诉星城公司纠纷案为例

近年来专利领域讨论的比较激烈的“间接侵权”就是对这一社会现实的回应。它是专利法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这是因为一方面它需要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现专利权保护过度,以至于不适当限制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专利权保护的平衡点的确定意义重大。

专利的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以美莱得诉星城公司纠纷案为例

由于没有明确的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有的法院依据共同侵权理论来处理:有的法院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引导专利权人撤诉或是作出不侵权的判决。

凡此种种,导致执法尺度宽松各异,以至于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和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合理预期。

因此在我国专利法中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是极其必要的,并且对维护我国专利权人的权益也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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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美莱得公司于2004年8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复合纤维防火卷帘”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5年7月12日获得了该产品的专利。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为:1.一种复合纤维防火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铝箔、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

专利的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以美莱得诉星城公司纠纷案为例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纤维防火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毯、耐火纤维布、耐高温不锈钢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另外权利要求还包括3至10万。

2005年9月6日,原告美莱得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大街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A136展位被告星城制品公司展台,发现星城制品公司所展出的防火卷帘和防火帘具有以下层次结构,即耐火纤维布、铝箔、耐火纤维毯、不锈钢丝。

此外美莱得公司以公证方式取得被告星城制品公司生产的防火卷帘和防火帘《产品说明书》一份。

该《产品说明书》的安装效果图显示,上述产品须加装薄钢带和连接螺钉配套安装使用。美莱得公司还调查发现被告星城制品公司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间先后向北京昌吉电龙安防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新型防火装备厂、河南省温具卷闸厂销售了上述防火卷帘产品,这些用户制成侵权成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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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莱得公司诉称:被告星城制品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专门为侵权生产、销售产成品,向许多用户提供缺少“薄钢带和连接螺钉”的半成品,同时却在《产品说明书》中向客户明示该产品需要同薄钢带和连接螺钉连接使用销售的半成品包括着色纤维布(装饰布)、无机布(防火纤维布)、无机(防火纤维毯)和防辐射布(贴铝箔耐火纤维布),耐高温不锈钢丝。

其生产销售的半成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专利产品。被告星城制品公司故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用于制造侵权产品所必需的半成品及用户利用被告星城制品公司提供的专用半成品制成侵权成品使用的行为,依法构成共同侵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星城制品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门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半成品和产成品停止宣传、散发样本等虚诺销售行为。2.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模具、工具、已生产出的侵权半成品、产成品。3.赔偿原告美莱得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被告星城制品公司辩称:(1)原告美莱得公司所称半成品,对其来讲即是产成品。其根据市场需要加工生产的半成品并非依据原告美莱得公司的专利而生产,而是依据客户的技术要求而生产。根据法律规定,间接侵权必须以直接侵权为前提,原告美莱得公司没有被告用于指导客户安装的说明,可以断定被告故意教唆他人侵犯其专利。

(2) 星城制品公司生产的防火卷帘与原告美莱得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不同,半成品没有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的技术特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美莱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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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争议

被告星城制品公司辩称其生产的防火卷帘与原告美莱得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不同,半成品没有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的技术特征,故并不构成侵权。

这一辩称并不无道理可言。根据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判定原则,即在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者方法)侵犯专利权时要求其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否则即使只缺少一项必要技术特征,也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故星城制品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未覆盖专利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正是由于被告提供的这种半成品,购买者将其与薄钢带和连接螺钉配套安装使用导致了对专利产品的不法侵害,很明显星城制品公司也应该对损害结果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那么,根据什么来追究星城制品公司的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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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类型

关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类型,目前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主要围绕专利间接侵权所涵盖的行为模式产生争议,具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引诱侵权一种是辅助侵权。

积极引诱侵权指侵权人故意引诱他人侵犯专利权,而他人也确实因为受引诱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而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专利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或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行为则是辅助侵权,且要求行为人专门制造或改造这些物品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并且该物不是普通物品或适用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普通商品。

行为人也可能因为同一行为同时构成这两种类型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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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

如前文所述,专利间接侵权是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的,而传统意义上的过错又包括故意和过失。

直接侵权的主观心理状态应该包括故意和过失,而对于间接侵权行为来说,认为应只包含故意的心理状态,即行为人要有以言语或行为明示或暗示他人为某种侵权行为的意思

从众多专利间接侵权的案例来看,间接侵权人一般都与权利人从事同一领域的工作,对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所能带来的收益都是可以明确预见的。那么显而易见,侵权行为不可能是由过失造成的,或者说如果是过失引起的权利受损的结果,则不需要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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