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鉴定意见,可以起诉吗?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胡英骏

认为医院治疗时存在过错,造成自己损伤,刘红(化名)起诉后申请了鉴定,但鉴定结果并不如她的意,她又以鉴定机构存在违法情形、鉴定结论存在错误为由,起诉要求确认鉴定意见违法并退还鉴定费。近日,海淀法院裁定驳回了刘红的诉讼请求。

刘红说,自己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因医疗机构过错导致自己身体遭受损害,因此,以某医院为被告,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某鉴定机构就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此后,该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

判决作出后,刘红以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鉴定结论存在错误为由,将鉴定机构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鉴定意见违法并退还鉴定费。

经审查,刘红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并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而本案所诉事项实质是否定该案中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种类之一,鉴定机构在法院的委托下进行鉴定,履行鉴定人职责,与案件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二者之间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刘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那么,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法官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还可以通过其他三种方式维权: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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