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定金”不退起纠纷 工商调解助维权

「以案说法」“定金”不退起纠纷 工商调解助维权

[案例简介]2018年11月6日,陇南市一位消费者张先生在陇南市武都区某汽车销售部定购了一辆“野马”牌SUV轿车,并当场付给经销商1万元的定金。双方约定好,车价(不包含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挂牌杂费、运费等费用)余款共计10.58万元,在11月16日前由商家帮助办理贷款按揭提车。随后,张先生就开始为这辆车的“进门”作准备了。在2018年11月16日上午10时按照商家要求带相关贷款手续前往提车。但是商家告知无法办理贷款,答应退还定金,消费者几次到该汽车销售部退定金,但一直拖延到12月2日没有退还定金,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消费者张先生遂向省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要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接到投诉派单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12月3日,我局约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被诉方对双方的购车约定承诺没有做到的事实表示认同,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达成和解一次性全部退还给消费者张先生1万元定金,张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应当遇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的原则,是双方具体交易的概括性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条是对经营者守法义务的规定,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消费者张先生在购买野马轿车时,除双方一般合同约定之外, 还特意对贷款按揭提车做出了要求,而商家也对此表示了了解和同意,可以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了约定,因此,商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最终由于商家来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张先生因经营者未按约定的要求办理贷款按揭手续,有权解除购车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定金。

监制:刘喜龙 责编:焦红星

编辑:崔召军 供稿:赵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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