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市公司股权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市公司股权

一、股权系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也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二、分割方式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割:首先采取夫妻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协商可以归一方所有,拥有方向另一方作价补偿;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对作价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上市公司股权份额进行分割。

三、股票分割中总价值的确定

分割股票价值确定《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并未对定价时间进行规定,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 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二十六项对此有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可以作为参照:离婚诉讼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的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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