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天价离婚”频现!北京高院详细规定离婚纠纷中股权分割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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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I 来源

导读信捷电气14日晚公告称,公司实控人、董事长李新,与刘婷莉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李新将其所持16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2%)分割过户至刘婷莉名下。按照14日收盘价计算,其持股对应市值高达15.6亿元。根据Wind数据显示,李新目前持有公司股份4933.52万股,应分割过户至刘婷莉名下的股份占李新持股的34.19%。而刘婷莉在分得12%的信捷电气的股份之后,将成为公司的第三大股东。此事让上市公司股东“天价离婚”现象再次引发关注。A股“天价离婚”并非孤例!5月29日晚,康泰生物发布公告称,董事长杜伟民因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拟将直接持有的1.61亿股公司股份(市值约为235.54亿元)分割过户到前妻袁莉萍名下。2018年8月,梅轮电梯股东王铼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离婚纠纷案被司法冻结。2018年12月,王铼根先生将其持有的梅轮电梯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09万股转让给屠晓娟,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6%。2016年1月,高低压电器检测行业上市公司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之一胡醇,因与妻子离婚进行财产分割,将3200万股公司股票无偿划转给其妻,所涉股票市值超过3亿元,占胡醇原持股总数的三分之一。东尼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晓宇因与其配偶张英协议离婚并进行相关财产分割,沈晓宇将其名下东尼电子5160万股股票中的1290万股转至张英名下,占公司总股本的6.03%。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公司股权(份),应当同时受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双重调整。即便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有限公司股权,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记一方有权就股权的财产价值主张权利。实践中,婚姻纠纷中夫妻分割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更为常见。有限公司不同于股份公司的资合性质,在分割时需要考虑人合性,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比股份公司更为复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对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四部分 股权分割十九、【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处理】离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可另案予以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权益的,参照上款处理。二十、【股权价值的确定】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二十一、【具特殊人身性股权的分割】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内部流通性的股权,离婚诉讼分割时应具体审查,并征询职工所在企业等相关组织意见,以确定具体分割方法。具有特殊个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权应属个人财产,但村民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十二、【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时,参照上两款规定进行处理。二十三、【一人独资公司的分割】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人为独资公司股东,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在考虑有利公司经营基础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或通过竞价方式处理;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另一方不主张公司股权的,在确定公司价值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上述股权分割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办理。二十四、【股东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配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释明当事人另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二十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公司法》条文冲突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过半数股东同意”与2013年新修改发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冲突问题。应适用2013年新修改发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内容。二十六、【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确定】离婚诉讼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的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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