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例之故意伤害罪:伤害致人死亡,过追诉期不起诉

无罪案例之故意伤害罪:伤害致人死亡,过追诉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65年出生。

办案单位:广东省某市区人民检察院。

依法查明事实:

1990112210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和被害人钟某某在A**大道南与**路交界处附近聚赌,因2元赌资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等人来到**大道南**号对出的人行道上,对被害人钟某某、李某某、邓某某进行殴打,直至被害人钟某某倒地不起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钟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是因被钝器暴力打击头面部致脑干损伤死亡)。公安机关在同日接警立案后,没有对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采取强制措施。201582014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在广东省B****化工厂被抓获。

不起诉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唐某甲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因其犯罪时间系1990年,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属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后经我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421日通知本案不符合核准追诉的条件,未核准追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此案点评:

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年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对比两个规定,发现1979年刑法的规定是采取强制措施加逃避侦查或审判,而1997年刑法的规定是立案加逃避侦查或审判。相比之下,1979年刑法对追诉时效更为宽松,因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都会立案。

什么叫逃避侦查?张明楷教授认为:这里的“逃避侦查与审判”,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主要是指在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不得逃跑、藏匿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逃跑或者藏匿。

我们认为“逃避侦查与审判”一定要有主观、客观与行为,既主观上有“逃避侦查与审判”的故意,客观上有“逃避侦查与审判”的行为,如:一是行为人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变更自己的身份证明、改变容貌、注销户口、逃跑时隐姓埋名等改变其身份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以后,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行为。三是犯罪嫌疑人被检、公、国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以后,实施的逃跑 或者藏匿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避侦查行为。

但是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依法制作拘留证或逮捕证后,据此将犯罪嫌疑人列为网上逃犯,犯罪嫌疑人一直在外逃跑或者藏匿,没有实施上述改变身份、毁灭证据等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避侦查。

本案发生在1990年,应当适用1979年颁布的《刑法》。19901122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伙同他人钝器暴力打击被害人钟某某头面部致脑干损伤死亡,公安机关当日立案,并没有对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采取强制措施。直到20158月才在广东省B抓获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虽然犯罪所在地广东省A

本案若按1997年《刑法》的规定,则有可能构成“逃避侦查”,导致追诉时效的中止,因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已经不在犯罪地A市,而是跑到了距离100多公里的B生活,此行为若被认定为“逃避侦查”,也是百口莫辩。

但是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本案在犯罪当日公安机关就立案了,但是没有对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采取强制措施。

原因是什么?是没有侦查到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参与犯罪?还是侦查到,而故意不抓捕唐某甲?不得而知。直到20158月才对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进行了抓捕。

本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认为本案不符合核准追诉的条件,未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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