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村主任和村支书均被判刑三年

70余亩农用地被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种植条件遭受破坏。经权威鉴定显示,土地复垦需要368万余元。这起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案件中,一名村主任和一名村支书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二人提出上诉。1月18日,市中院公布案件终审裁定,详细阐明驳回上诉的理由。

案情

土地以租代卖 与村委会有关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分别于2013年12月、2014年4月和7月报案称,该局巡查发现,西果园镇王家坪村存在非法占地、修建厂房的行为。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制止,并依照法定程序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明确要求修建厂房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但当事人置若罔闻,拒不停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经调查,发现有三家公司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2018年2月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月8日,西果园镇王家坪村支部书记王某、村委会主任李某被依法传唤到案。二人交代了任职期间非法将村属土地租赁给其他企业做非农使用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西果园镇王家坪村村委会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由时任王家坪村支部书记的王某、村主任李某,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平整的土地向企业租赁,收取租金,并经村民代表同意签字。后王家坪村将平整后的70余亩农用地,以村委会名义与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兰州宝兰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签订合同,约定该村将整合后的土地交给三家企业作为建厂房用地,致使该村平整后的农用地实际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种植条件遭受破坏。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决:二被告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8.1万元。

判决

上诉被驳回 理由有3条

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之一:土地属于出租,而非转让或者倒卖,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判决: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王某、李某二人以王家坪村村委会名义将该村平整的土地及耕地向企业出租,并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其中最长租期达60年。在案证据显示,王家坪村村委会始终未依法依规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转非审批手续,为牟取非法利益,自行“出租”获利,客观上形成了“以租代卖”,导致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实际被非法转让。

上诉理由之二:出租的土地上开办工业园区曾向上级汇报,上级部门口头答应。

判决:经查,王家坪村村委会将平整的土地向企业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不仅在签订合同时未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且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多次针对非法使用农用地情况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仍置之不理,继续非法“出租”。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上诉理由之三:在出租土地中,个人并未牟取利益。

判决:经查,本案是以村委会名义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犯罪的目的是为集体牟利,因村委会不属于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故追究了时任王家坪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刑事责任,个人是否牟利与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无矛盾之处。

综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原判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兰州晚报

来源: 微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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