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遗孀打掉遗腹子,是否可以取消其继承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如果继承人有以下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那么如果在一个家庭之中,在妻子怀孕期间,丈夫意外去世,留下一遗腹子。此时妻子将遗腹子打掉,是否涉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被剥夺继承权?

丈夫去世后,遗孀打掉遗腹子,是否可以取消其继承资格?

首先,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未出生的胎儿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是一个真正的“人”,不具备民事权利,无法继承遗产、接受赠与。但是为了保护胎儿利益,《民法典》特意强调,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均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需要视胎儿出生后的情况来决定,若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只有在胎儿出生后为活体的,才有资格继承遗产、接受赠与。

丈夫去世后,遗孀打掉遗腹子,是否可以取消其继承资格?

其次,遗孀堕胎是否涉嫌杀害其他继承人呢?从法律上讲,女性享有生育的自由,这个自由既包括怀孕的自由,也包括堕胎的自由,因此女性堕胎并不违法,也不涉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

综上所述,遗腹子只是预留份额,并不代表遗腹子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生育权是我国妇女享有的基本人权,堕胎也并不违法,因此堕胎行为并不会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杀害其他继承人”。

丈夫去世后,遗孀打掉遗腹子,是否可以取消其继承资格?

其实,母亲作为遗腹子未来唯一的监护人,若遗腹子顺利出生在实质上代表着能够拥有更多的遗产份额,对于母亲来讲更为有利,不然电视剧里也不会有那么多为了争夺家产而拼命让自己怀孕并顺利生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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