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价税1亿余元

在无真实业务之下,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亿余元,虚开税款数额达600余万元。近日,经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崇明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今年年初,崇明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线索,犯罪嫌疑人高某利用实际控制的某投资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公安机关商请,崇明检察院对案件开展了提前介入。

经过进一步侦查,检察机关发现,高某在2019年至2022年间通过注册并实际控制了80余家空壳公司用于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且,企业申报留抵退税过程中进项发票异常。经过初步研判,检察机关发现这很可能并不是一起简单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背后可能是一起利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及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对外进行虚开的新型犯罪案件。

但是,在讯问过程中,高某虽然承认自己有对外虚开的行为,但辩称自己全额纳税,国家税款并无损失,同时提供了无欠税记录证明,案件陷入僵局,国家税款到底有没有损失,是准确认定本案的关键。

为进一步厘清高某的犯罪手法,检察机关调取了高某所控制公司的实缴纳税记录、工商登记资料、补充开票公司、受票公司相关证人证言等,经过综合分析研判,发现名义上高某进行了纳税申报,但实质上税务机关并未实际收到增值税税款。

高某系通过利用加计留抵退税政策,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以收取票面金额7%-9%开票费的方式,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亿余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达600余万元,并向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460余万元,其本人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后续虽然高某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由于其先行通过虚开的方式累计了大量的虚假进项税额,故其并未实际缴纳相关增值税税款,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记录证实高某控制的公司在案发期间仅仅实际缴纳相关税款十几万元,业务量与税款的实缴税额明显不匹配。

面对铁一般的证据,高某最终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000余万元。法院最终以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把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犯罪行为是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的法治要求,也是确保最大限度发挥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的必然要求。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是国家为缓解中小微企业现金流压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所推出的利民政策,企业应当保证在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合法合规经营、缴纳税款,切莫为贪图利益,非法利用相关政策而惹上“大麻烦”。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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