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节的,不论金额均可立案。不具有上述情节的,盗窃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至3000以上、3万至10万以上、30万至50万以上,应当分别构成刑法264条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各地对于数额较大的起点,在1000至3000以内有不同规定。累犯的数额较大起点为规定的50%。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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