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海讲解」(涉外离婚案件)中国公民起诉外籍配偶离婚之管辖法院认定

中国公民起诉外籍配偶离婚案件

管辖法院之认定

一 涉外民事案件性质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简单来说,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认定,离婚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为国籍为外籍人(包括港澳台地区)、无国籍人,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国外,在国外但未定居,在国外结婚等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在中国法律上均为涉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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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院管辖权认定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可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实则为我国法院对该类案件管辖权的兜底条款,其规定对于非在我国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籍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籍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籍配偶的离婚案件,按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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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司法案例

    关于涉案离婚案件,中国公民起诉外籍配偶由中国法院管辖的司法案例有:(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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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

    中国法律对涉外离婚案件的虽然有规定,但规定不是很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案例,涉外离婚案件中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籍人的,中国公民可以在中国大陆法院向外籍配偶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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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延伸

    关于涉外离婚案件办理流程、起诉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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