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知识点 | 涉外继承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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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高强的家乡是广东珠海,大学毕业后到香港上班,后成为香港公民。高强在香港生活十几年,因一场意外不幸去世。高强在香港没有房产,只有一些存款,但他的存款分别存在香港银行和深圳银行。由于高强在香港和深圳均留有遗产,若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那么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对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上采取遗产所在地和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来确定法院和管辖权。即外国人死亡后在我国境内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华侨在国内国外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对于被继承人(包括外国人和华侨)在我国境内既没有住所也没有遗产的涉外继承案件,我国法院一般不行使管辖权。国内继承人要求继承死者在国外遗产的,可由我国公证机关为其出具继承权证书,由当事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到国外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继承。

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张文是美籍华侨,在华盛顿定居,她的父母现仍居住在中国。她在瑞士滑雪时不幸遇难去世。那么她的父母要继承她在华盛顿的房产及存款,都要适用美国法律。(不动产所在地(房产)—华盛顿;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存款)—华盛顿)

若她在中国有房产,那么该房产的继承适用中国法律。(不动产所在地(房产)—中国)

【小贴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关于涉港、澳同胞的遗产继承相关事宜,可以参照涉外继承的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

王芳离婚后嫁到了香港,并成为香港公民。王芳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养在她的父母家,在上海居住生活。多年后,王芳在香港因病去世,她在香港生活期间积攒了不少存款,存在香港银行。现她在上海居住生活的儿子想继承该笔存款,参照上述法律规定,该笔存款的继承事宜应适用香港法律。(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存款)—香港)

综上,识别涉外继承究竟应适用哪国(或地区)的法律,既要考虑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也要考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国籍、立遗嘱地等因素,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例如对于香港储户去世后遗留的存款、理财产品等动产遗产的继承,既有可能适用内地法律、也有可能适用香港法律,甚至可能适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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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玉梅律师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国际认证财富管理师(CWMA)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盈科天津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股权合伙人

中央电视台、天津电视台、天津电台法制频道长期特约嘉宾

专业领域为婚姻家庭、私人法务、家企治理、商事诉讼、保险、家族信托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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