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方的律师费支出可以要求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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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服务市场的成熟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离婚诉讼的情况不在少数但在双方财产尚未分割的情况下各自管理控制下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此背景下一方支出的律师费用将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的减少该支出属于行使家事代理权的合理消费支出还是一方的个人支出存在一定的争议

离婚诉讼中一方的律师费支出可以要求补偿吗?一、律师费支出情况存在一定的隐蔽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根据共同财产在庭审时点的价值进行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但夫妻双方从打算离婚到办理完成离婚手续也是需要时间的,在此期间内,财产始终处于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离婚诉讼的律师费作为一种消费支出,支出后果是存款的直接减少,如果没有进一步地调取银行交易流水,核查交易明细,无法发现该消费支出,那么就仅按照存款余额情况进行主张,则会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忽略了该问题,从而无法就财产支出的合理性问题进行析别。

二、对于律师费支出的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律师费用属于合理消费开支,支出后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0606民初31283号民事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朱某此期间支付的离婚律师费95000元,由于钟某、朱某就离婚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只能进行诉讼离婚,考虑到钟某、朱某离婚需处理的财产及债务分割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朱某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对于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有限,在此情形下其聘请专业律师处理离婚问题也属合理,故法院认为离婚案件律师费的支出也属于合理支出,可在房屋出售款中进行扣除。

观点二:认为律师费用系个人支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0113民初13953

对双方在本案中处理的其他财产,本院逐一分析认定如下:关于被告转给案外人王成19,081.56元及支出律师费50,000元,对19,081.56元的用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予以佐证,且被告予以否认,故本院亦难以采信;50,000元律师费,本院认为并非夫妻共同支出,应依法予以分割。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少民初字第00476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本院确认原、被告各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对于离婚诉讼律师费8000元、购买手机6088元、眼镜费用2900元、购买黄金14520元,该费用均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离婚诉讼前后,被告亦未能征得原告同意,原告亦不予认可,且该消费均由被告个人享受,故对该部分费用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支出,认定为被告个人财产支出较为适宜;对于其他开支原告未予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院难以采信,综上,该151377.04元存款扣除13693.43元、321元后尚余137362.61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分割款68681.31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8698

原告主张2019年10月之后的被告工资收入,因双方之前已分居,双方也未尽各自义务,故该分部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主张原、被告间转账差额95万元要求分割,该转账均体现在双方银行账户明细中,本院根据双方的银行明细处理,不再重复处理该95万元差额,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同理原告的微信账户及百度钱包的钱款均已转出至已查明银行明细,故本院以双方银行明细中财产一并酌情予以处理。原告租借房屋及被告聘请律师的钱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笔者意见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从律师费支出的用途而言该款项系一方为最大限度争取已方利益的而委托律师的费用支出,代理律师仅为委托方服务,而非为夫妻双方服务。为一方的个人权利支出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减损的后果对于另一方是显失公平的。

因此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律师费导致共同财产减少的,另一方完全可以在诉讼审理过程中主张该支出款项为一方的个人支出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并在夫妻共同财产减少的范围内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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