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后不用还钱?聚焦“个人破产制度成都版本”对话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千呼万唤始出来。近日,按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在2021年12月23日,经法院第39次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将下发执行。

该《指引》也被称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成都版本。

此前,“个人破产制度”在广东深圳和浙江台州都早已形成一种地方特色模式,对外俗称“江浙模式”和“深圳模式”,并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民商事纠纷处理的复杂程度相匹配。据此,有人认为,这是成都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做出的积极探索。

为何要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后,是否意味着不用还钱?成都试行的这一《指引》与“江浙模式”“深圳模式”有何区别?2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就多个公众关心的话题,对话成都市人大代表、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牛建国,他站在一个破产法专业领域的角度,对上述问题作出解读。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操作指引》和“个人破产制度”有哪些区别

封面新闻:目前看到的这一《指引》,是否可以理解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成都版本?

牛建国:将其理解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成都版本,这个完全没问题。因为,它是一个具有成都特色的《指引》,据我们观察,应该说目前全国像成都这样的版本,还没有一个完全相同的,“它是成都的一个具有地方特色的产物”。

之前,从最高法院以及国家发改委等层面多次发文,要求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要求各地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但是到底怎么探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指示范围,那么各地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来探索。以深圳为例,它是利用全国人大对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的授权模式,立法授权是相当于经济特区在经济领域方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拥有比一般省份更广泛的立法权限。

封面新闻:它和以往的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等条例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牛建国: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是建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三次审查的基础上,从最初的建议再到最终表决通过,整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他们的力度要大一些,像上面所说的深圳版本或者沿海的这个版本力度要大一些。”

而目前我们看到的成都版本,就是成都的这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操作指引》,最本质的特征在于没有突破现行法律的上限,换句话说,其中每一条规定,包括对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表决机制、债权债务的减免减本免息、分期偿还,每一条都有上位法律的依据存在,“是通过对现行的一些法律和基本原理的一种结合,再根据破产原理的一种综合运用。”

“个人破产制度”成都版本为何姗姗来迟?

封面新闻:此前成都实际上尝试过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探索,但为何迟迟没有公布具体的操作指引?

牛建国:可能我们更关注后发优势。因为,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跟成都的营商环境在全国的竞争竞赛评比有关系,在营商环境的建设层面,“破产”作为其中一类大指标,占比很高,随着每年全国对各地城市的营商环境的评比,在破产领域,这一块不可能置若罔闻,“如果说破产制度不完善,营商环境没法得满分,换句话讲,如果破产制度够完善,营商环境评比的各种指标和指数就比较圆满。”

封面新闻:如今存在一种亿万“负”婆的现象,就是因为配偶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指引》在这方面作出了哪些完善?

牛建国:目前成都的这一《指引》,对于个人破产的申请适用范围,是指为破产的企业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其中,破产企业是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而提供担保的自然人一般是以股东居多,或者说股东的配偶居多。在过去的银行金融信贷案例当中,经常会要求配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就是所谓的夫妻债务共担的问题,“仅仅是因为有配偶关系,存在连带责任,但是在权利义务对等方面,他们并没有直接享受到这笔贷款债务的任何利益。”

其中,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配偶是没有直接受益的,后面却因为担保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企业破产以后,担保人债务清偿,仍然需要强加在配偶身上,“不人道,也不公平。”这一《指引》,就是为了解决社会当中存在的这类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成都版本还有哪些完善空间和建议?

封面新闻: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是否意味着只要申请个人破产后就不用还钱?

牛建国:没有那么简单。因为,要申请个人破产,肯定是要牺牲三个方面的权益。

第一个牺牲的层面就是债务人的存量资产,这个存量资产必须是诚实可见的,也就是如实申报财产,即,作为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的第一步,需要如实申报自己的全部财产,并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转移、隐匿和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首先你得牺牲你存量资产的所有权,这些资产必须拿来供还债。”

第二,必须牺牲未来进入高档场所奢侈消费的权利,简而言之,申请人是不允许有债务没还的,包括限制高档消费等,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有详细规定,“除生活必要资产外,其他资产必须被处置还债。”

第三个牺牲是指个人隐私权方面的让渡,申请人在涉及债权债务层面,或者说跟未来清偿能力、履行能力有关事项,不能以个人隐私来对抗债权人,更不能对抗法院和管理人,“在三年免责考察期内,申请破产人的收入、消费、职业资格等多方面的行为都要受到限制。”

封面新闻:我们注意到,在目前的司法体系中,个人对所负债务应该承担无限责任,换句话说,是不是只有“死亡”才是消除债务的唯一方式?“父债子还”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牛建国:这次《指引》从规定本身来说,其中没有提到因为出现人身意外,导致个人债务无法清理的问题,“比如债务人在中途死亡,那么会不会存在一个父债子还的问题?”虽然,一般不允许“父债子换”,但是目前的解决方式是,除非债权方同意免除,否则继承人就需要在被继承人接收的资产范围之内承担清偿责任,“很容易出现父债子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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