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律师:婚礼后5天,妻子竟与前男友领证?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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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看到了这样一则新闻上了微博热搜,让不少网友惊呼:剧本都不敢这么写!

长沙离婚律师:婚礼后5天,妻子竟与前男友领证?法院判了……

图片源自网络

这个新闻的大致情节,可以总结如下……

已婚男人小松,婚内出轨了第三者小莲,后被妻子发现后两人协议离婚。

为了迎娶心爱的小莲,离婚没多久后的小松就与小莲按照民俗举办了婚礼。之后小松多次提议领取结婚证,但是小莲始终借故推脱,拒不领证。几个月后,让小松意想不到的是,他发现小莲早在婚礼后第5天就已经与他人领证结婚了!一气之下,小松将小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小莲返还恋爱期间为其花费的所有款项,共计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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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松认为,恋爱后小莲一直以各种理由向其索要钱财,却拒绝登记结婚,甚至提出分手,是借婚恋索取财物的行为。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松在上一段婚姻存续期间,与小莲恋爱并赠与财产属于自愿行为,要求退还钱财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并且双方仅按民俗举办婚礼,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

而小松离婚后,出于结婚目的向女方支出的三笔大额微信转账,共计3.7万元应认定为赠与,但因这期间女方怀孕后流产需要休养,酌情判令女方退还部分款项。

举行婚礼后,小松出于和女方共同生活的目的,向女方转账4万余元,认定为小松向女方的赠与,现请求退还,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莲返还原告小松款项共计6.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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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家邦律师观点

本案关键的争议点在于这些款项的性质,是自愿赠与还是附带义务的赠与?

根据实践,情侣之间赠与的小额物品或是钱财都属于自愿赠与,在分手后不得要求退还。但若是为了缔结婚姻而向对方大额转账的钱款,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认定为附带缔结婚姻为义务的赠与合同,比如我们常说的彩礼。

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当然在实践中,我们还会要考虑其它的因素,比如结婚时间很短且没有生育小孩或者彩礼费用确实很高等。

本案中小松的情况较为特殊,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举办了婚礼,且双方有共同生活过,部分彩礼也用于共同生活,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莲返还6.8万元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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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网友还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小莲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或者是知道他人存在婚姻关系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均属于重婚罪。如果两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确未领取结婚证的,属于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同样属于重婚罪常见类型。

从新闻描述中来看,小松与小莲举办婚礼后发现,小莲在婚礼后第5天与他人领证结婚。但小松与小莲仅举办了婚礼而没领证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两人并不属于婚姻关系。那么小莲在婚礼后与他人领证结婚自然不构成重婚罪。

经常跟大家强调,男女双方确定共同生活,应该尽早领证结婚,否则你们只属于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借这个案例,再次给大家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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