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外的仲裁我胜诉了,但是对方的财产都在国内,我应该怎么办

中国境外的仲裁我胜诉了,但是对方的财产都在国内,我应该怎么办

跨境追债是可行的,只要确定对方可能在境内留有财产,既可以通过国内的法律手段追究对方的财产。具体程序参见下文(需要咨询请私信,或韦新中搜索秦嘉泽律师):

一、申请外国仲裁裁决在国内承认、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因此,域外的仲裁裁决在我国有明确的途径进行执行,只是需要就仲裁裁决在国内另行走一道程序,这项程序称为“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二、如何在国内法院提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1. 管理法院:有管辖权地点的中院。具体管辖权的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定管辖权的方式有很多种,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法律处理,在此不加赘述,如果您有需求可以私信咨询。

2. 递交的材料:仲裁裁决的三级认证手续,没有三级认证手续国内法院不认可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因为无法确定仲裁裁决内容的真假;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的理由,以及仲裁裁决符合国内法律基本原则,不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可以认可的情形,如果申请书没有说明清楚,法院有可能驳回但是人的申请。

同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当事人必须说清楚承认、执行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予认可。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加入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在全球的运用范围非常广泛,因此大部分主要主权国家的仲裁裁决我国都是可以认可的,即便对方国家不是《纽约公约》缔约国,我国还可以依照互惠原则进行承认、执行。

3. 需要做好的心理准备:对方可以应诉并向法院说明,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国内法律,比如违约金、赔偿过高,不符合国内的赔偿要求等等,

4. 哪些国家的仲裁裁决可以被承认、执行?上文已经阐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存在互惠原则的国家都可以。

三、哪些情形下,仲裁裁决我国不认可、执行?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4条规定:如果认定具有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

具体包括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无效、未能适当通知或未能保证陈述、超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约定或法定、仲裁裁决无拘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争议事项不具可仲裁性(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由仲裁处理,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处理)、违背公共政策。

四、申请中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我国财产保全可以冻结对方的帐户、资金、房产车辆,让其无法转让。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如果您有相关情况,可以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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