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范本)

区(县) 镇(乡)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甲方(入股方):

委 托 代 理 人:

乙方(受让方):

委 托 代 理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区(县)乡(镇)组(社)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入股到乙方从事(主营项目)合作生产经营。前述入股土地折合成股份后为 股。

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登记面积(亩)

实际面积(亩)

质量

等级

地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西

1

2

3

4

5

合计: 亩(大写: 亩)

(本表不够填写时可另附页)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权分红与支付方式

1.该土地实际面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积)与登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不一致的,双方约入股分红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登记面积计算。

2.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公红利:

①以实物形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填黄谷、玉米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公斤(大写:)作为股权红利。

②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作为股权红利。

如果原来约定以第1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甲方要求变更为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乙方应当同意,并参照当地当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

四、支付时间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提前1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入股价款,以后的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逐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转包价款;以后每年日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一次性支付: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包价款。

4.其他

五、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

甲方在入股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在该土地上的青苗、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为:

六、土地交付方式及时间

1.甲方按下列第( )项方式将转包土地交付给乙方:

①一次性全部交付。

2.交付资料: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含红线图);

②土地交付时的地形、地貌、土质、青苗、构(附)着物等情况的书面描述、图片等(经双方确认);

3.交付时间为: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3.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股权证明书,并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红利。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4.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

九、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合同期满后,甲方收回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乙方对该土地进行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处理方式、时间为: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②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②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③不按时限支付股权红利的。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期支付转包价款的,每延迟壹天,按应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超过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不按期交付土地的,每延迟壹天,按转包费用的%承担违约金;超过天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一方无故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元违约金。

4.一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元违约金。

5.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6.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在违约金外增加支付赔偿金,以补足对方损失。

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日内提供证明,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该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约定

1.合同期内,该土地涉及的国家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助及其他费用等权利按如下方式处理:

2.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相关补偿款按如下方式处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不申请合同鉴证。

5.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6.其他:

7.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 所: 住 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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