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受害人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王先生经朋友介绍相识,张女士自述,二人认识三个月就结婚了,当时觉得双方条件合适,也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了,就决定结婚。结婚最初感情还可以,直到张女士生完孩子后回到原单位工作,工作特别忙,只要张女士出差,或者加班、吃饭等就要随时随地向王先生视频定位汇报行踪,没有及时接到电话,就会打给张女士同事求证,回到家后,如果王先生仍然不满意,张女士还会被言语侮辱和身体的威胁,严重时会被殴打。总之,王先生介意张女士和任何的异性往来,随时查看张女士的手机,甚至在凌晨三四点偷偷查看张女士的手机,没有看到什么“线索”就怪张女士删除了短信,看到臆想的自以为是的“线索”就将张女士喊起床,半夜就对张女士进行拷问、辱骂、殴打。结婚这十年无数的突击、求证、抽查并无任何所谓的“蛛丝马迹”,然而王先生却咄咄逼人、变本加厉,张女士因为莫须有的无端猜忌而频频挨打,被折磨得身心俱疲。张女士和异性通电话(不管是同学、朋友、领导)开心说笑,就猜忌和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就会满脸的不高兴,先是憋在心里,然后开始各种找茬、言语侮辱,严重时殴打。

最近一次是凌晨,张女士因为加班回家晚了,王先生又开始无端发难,张女士在逃跑的路上,不料仍被王先生跟着在大街上殴打,幸好被下班经过的特警制止,张女士在特警的协助下去辖区派出所报警。

张女士自述,在长期的折磨下,经常精神恍惚。现在坚决要求离婚。在孩子三岁多时曾经起诉过一次,但因为王先生求原谅及威胁到张女士的单位去闹而撤诉了。现在如果再次起诉,王先生可能还会去单位闹,甚至跟踪威胁,张女士该怎么办?

律师解析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对身体、精神等的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医治等方式虐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跟踪、骚扰等。在诉讼案件中,有些当事人称偶尔的一次不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必须是持续性、经常性的,那便是将“家庭暴力”的概念错误地偷换成“虐待”。

家庭暴力是对人身体最严重的侵害,在长期家暴的威吓下,人的心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会被摧残至焦虑抑郁状态。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遭遇家庭暴力是不幸的,受害者应该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及自己能主张的权利,从家庭暴力的旋涡中逃离出来。遭遇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受害人应该怎么办呢?

一、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司法和法院的介入对于减少家庭暴力,降低家庭暴力的影响具有重要作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二、可以拒绝离婚案件诉前调解,直接进入诉讼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是基层法院采用人民调解的法条依据。诉前调解适用的范围特别广,尤其是离婚案件,立案时离婚案件几乎是默认同意调解,但既然是调解,最重要的原则是自愿。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尤其是存在家庭暴力,说明情况后,存在不宜调解的情况,便可不用调解。笔者所在团队办理一起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在离婚诉状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因被告家暴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同时在事实与理由中详细阐述家庭暴力的原因、过程及次数,并且明确表达了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意愿,立案的工作人员考虑到实际情况,顺利地交诉讼费立案。

笔者所在团队还办理一起涉家庭暴力案件,因为双方已经就基本的离婚问题,孩子抚养问题及财产归属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只想省去离婚冷静期快速离婚。我们代理律师在向法院递交诉讼时,说明案件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已在辖区多次报警,请求快速安排调解。第二天我们就收到法院安排调解的电话,安排在第三天调解。最后在调解员的劝说和各方的努力下,就细节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从递交诉状到领到调解离婚的调解书,三天时间解除婚姻关系,解决双方的孩子抚养财产分割补偿的一系列问题。

三、调解不成,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此处所述的调解不同于诉前调解,离婚案件的调解是必经程序,因为婚姻家庭纠纷含有丰富的社会和家庭伦理道德内容,且夹杂着生活情感方面的复杂因素,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如果受害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为保护受害方的人身权益,一般不得调解和好。

但是很多法院在原告第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时依然相当保守,因为涉家庭暴力的证据难以认定。施暴者的抗辩理由数不胜数,大多是:他没有动手是你自己磕的、你也动手了只是他没受伤或没拍照留存、他不是故意的、你们就是小打小闹等等,并在法庭上真诚道歉悔过,让法官都相信他定能痛改前非,对真心悔过的他必须得再给一次和好的机会。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法庭上也少不了表演。这些理由或表演他就很有可能打动法官,以至于并不会被轻易认定为家暴,更难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在笔者代理过一起涉家庭暴力案件中,女方亦是处处忍让,再加上性格懦弱,从孩子出生忍到小孩上学,从小孩上学忍到毕业,再忍到孩子工作,现终于忍无可忍,但婚姻已三十余年。在最近一次家暴过程中,女方两根肋骨骨裂,有报警也有医院诊断报告等,但派出所出警记录中就如上述提到过的记录过于简单,且是女方的单方陈述,草草几行;虽有医院诊断报告,但最终男方亦是在法庭上尽情表演,导致女方破防后崩溃大哭,并与男方争吵,男方虽极力掩饰自己的暴躁,但好在最终法官也亲身体会,并全力做男方工作,三十多年的家暴婚姻终于得到解脱,财产也做了有利于独生子的安排,法院为双方出具了调解书。这说起来大家会不会觉得庭上表演比证据还重要?当然不,若没有相关的证据链,徒有“表演”也不一定有用,笔者认为二者缺一不可。一是要有证据,二是不能让对方的“表演”得逞,己方也得适时“真情流露”方可,当然这里绝非教大家弄虚作假,毕竟法律底线不可僭越,否则还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我们只愿每一位家暴受害者都能切实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规定的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该诉讼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但法院最终判决离婚,无过错方在二审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而且该一年时间是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也就是过期无效。

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此外,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五、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家庭暴力的案件,不宜判决由施暴方直接抚养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底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该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家庭暴力是会代际传承的,儿童时期目睹或经历家庭暴力,对儿童心理方面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孩子容易错误地认为暴力是合理的,是解决问题的方法,长大后可能会延续这种暴力行为。为了保障儿童利益,子女利益最大化,法院应结合具体施暴方式、次数、严重程度等,分析施暴者个性特征及品格,判断是否会由于言传身教而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施暴者一般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

六、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规定在原《婚姻法》3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照顾无过错方,并不必然体现在共同财产比例的倾斜上,很多法院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更多的是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待分割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确定照顾的具体方式,有些法院在分割房产时,同等条件下尽量满足无过错方的要求并给予其优先选择的权利。或者在双方产生分歧时,尽量考虑无过错方的诉求。总之,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既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律师感悟

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责任。家庭暴力会给受害人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也是对公民尊严的严重践踏。使施暴者明白施暴会面临严重的后果,不仅可以一次判决离婚,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在共同财产分割、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可能也要面临不利的情况。

所以,适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暴只有0次或N次不无道理,我们广大女性或男性都要对家暴零容忍,毕竟文明社会,能动口就不要动手,对陌生人均如此,更何况是自己亲自选择通过法律建立最亲密关系的那个人。陌生人动手动则拘留,严重者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坐牢,而对最亲的这个人又如何能下得去手,纵然是罪大恶极也有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凡事和平协商为好,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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