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胜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涉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犯罪嫌疑人XX的辩护律师。电话:1393907739。

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XX,男,汉族,。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于2024年2月26日被X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其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申请人系其辩护人,综合其供述的案件事实及其可能判处的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认为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特申请将XX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其近亲属愿为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具体理由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XX是2008年6月20日出生,行为之日未满16周岁,无论是否涉嫌强迫卖淫罪,因其未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故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XX涉嫌强迫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XX时,他表示“发生性关系时其并没有暴力、胁迫被害人,被害人也没用语言或者肢体动作表示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且被害人主动脱的裤子,事后被害人还说和本案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时没感觉,一两分钟就完事了。”本案侦查机关侦查取证过程要合法,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仅凭口供,要查清发生性关系时本案被害人是否受到暴力、胁迫,是否系自愿,不应该有罪推定,而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③退一步讲,即使认定犯罪嫌疑人XX构成强奸罪,XX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犯罪前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案即使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其够上犯罪,所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主观恶性较小,本人一贯表现良好,此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一直如实供述,自始至终坦白,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其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产生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于2022年9月21日发布了修改订后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制度,其在第一条即明确了本次修订遵循的宗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第三条具体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望贵局本着“刑法谦抑性”“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XX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审核,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本人也表示愿意接受办案机关的监督管理,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指定区域,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犯罪嫌疑人近亲属也表示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请求贵局予以审查批准,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书。

此致

X公安局

申请人:王胜利

2024年3 月 3日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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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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