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催债专业律师事务所:欠钱不还起诉胜诉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夏某某拟购买熔喷布并与凌某某联系,凌某某得知黄某某有货源即与黄某某取得联系。

2020年4月9日夏某某向凌某某微信转账,备注“熔喷布订金”同日,凌某某向黄某某微信转账。

后2020年4月10日-11日,夏某某陆续向被告人凌某某转账共计35万元。凌某某又向黄某某陆续转账这35万元。黄某某向案外人尚某某陆续转账上述款项35万元。

随后2020年4月,凌某某向夏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3个月内退回35万元货款。

随后夏某某并未收到剩余款项。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优秀民商事律师唐玉娟

【被告】:凌某某

【案由】:合同纠纷诉讼

【裁判结果】:被告向原告归返还214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办案经过】: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成功的帮助原告取得了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14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决。

唐玉娟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先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分析,提出主张该案件为合同纠纷,同时与原告核查微信记录、支付凭证、承诺书、货拉拉截图、短信记录、视频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分析得出无论这35万元案外人尚某某是否原路退还到经手人的账户上,都不影响原告人向被告人追索该款项。

在委托人同意诉讼方案后,唐律师代原告提起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迫于诉讼的压力,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归还了原告部分的欠款。

最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归还剩余的借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废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东莞催债专业律师事务所:欠钱不还起诉胜诉东莞催债专业律师事务所:欠钱不还起诉胜诉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1-26 19:46
下一篇 2024-01-2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