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版发布:五年有效期,有哪些变化?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新版《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2019年制定的文件进行了修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办法》是第三版,首版于2015年发布,第二版于2019年发布。其中,2019年版有效期3年,即于2022年到期,“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财政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财政部当时在文件中表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质效,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财政部解释称。

《办法》首先对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定义进行了更新,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此前为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各省应当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到期前,财政部按规定开展政策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据了解,2023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数为107.33亿元,比去年执行数增长0.2%。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利率加点下调

对于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办法》表示,要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将促进就业创业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办法》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对比2019年版,第二条降低了要求,2019年版为: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和利率变化更大,《办法》规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奖补支持的东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19年版为: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奖补范围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方面,《办法》明确,要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扩大了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奖补范围,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而2019年版仅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同时,《办法》明确了可享受奖补支持的相关条件: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2019年版条件为: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见,《办法》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并明确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定义,即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此外,《办法》还删除了2019年版的部分规定,对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在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县级经营区域包括县、县级市、县级区。在县级以上城市的所有城区发放的贷款,均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首次列入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为首次列入,并替代了此前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

“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办法》解释称。

《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进行奖补,支持各省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普惠金融工作,各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国家级新区。各省可自主确定以后年度示范区是否重复为同一地区。

同时,《办法》还规定,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对示范区分档奖补,按各省绩效排名从高到低确定奖补档次。如,东部分为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奖补金额分别为6000万、4500万、3000万;而不同地区的同档次金额也不同,第一档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计划单列市奖补金额分别为6000万、10000万、10000万、3000万。

对于绩效,《办法》显示,包括50%的各省成效和50%的示范区成效,各省(示范区)成效绩效考核得分=∑各基数指标单项得分×0.3+∑各变动指标单项得分×0.7。基数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变动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排名方面,《办法》显示,各项指标分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计划单列市逐项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确定考核指标单项得分,汇总各项指标得分排名确定奖补档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于地区分类与其它分类有所差异,具体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中部和东北地区包括辽宁、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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