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者按:

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近期,我们将走进少年审判庭,并推出一批关于少年审判的案例,敬请关注!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主要场域,玩闹是孩子的天性,经常会在追逐玩闹过程中引发意外事故,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意外事故的发生往往系因学生们的安全意识欠缺,所以,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增强学生自身的校园安全及责任意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造成其他学生受伤,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菏说法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小菏说法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赵某某(三年级)与被告胡某某(五年级)均系被告山东成武某学校在校学生。2021年9月17日晚19时12分左右,在学校教学楼西北角,胡某某奔跑过程中与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两颗门牙断落。2021年9月18日、2021年10月2日、2021年11月5日、2022年1月7日、2022年4月11日赵某某先后至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2 341.3元 。

根据赵某某的申请,成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后续诊疗项目、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赵某某后续诊疗项目:后期可行“牙齿修复”治疗,所需费用应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护理期7日,营养期30日。

法院审理

小菏说法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合理损失。被告胡某某实施侵权行为时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山东成武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赵某某的损失承担20 %的责任。法院判决,胡某某赔偿赵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 958.44元,若被告胡某某无财产或财产不足部分,由被告监护人予以赔偿;山东成武某学校赔偿赵某某医疗费等共计1 160.26元。

法官说法

小菏说法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赔偿责任主体应为监护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有财产,赔偿费用可从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小菏说法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稿:周智莹 李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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