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合同附一些条款,约定在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下,双方应该怎样应对这种特殊的情况,以便更好维护双方的权益,那么,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

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1)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或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

(2)平常表现较好,属偶发性犯罪的;

(3)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

(6)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均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律师补充: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案件,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即必须要求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即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百八十三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应当指引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

第二百八十四条

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任旭峰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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