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日•法官说法】民法典实施以后关于遗嘱效力的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的该条规定,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如:有一位老人,他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之前老人曾在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是:待老人去世后,自己的遗产由两个孩子平均继承,后来老人慢慢年纪大了,身边需要人照顾,老人就随儿子共同生活,看到儿子对自己非常孝顺,老人就改变了自己对遗产分配的方案,于是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是:待老人去世后,其所有遗产由儿子一人继承。而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案例中的老人所立的自书遗嘱,如果按照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不能撤销、变更前面所立公证遗嘱的,而民法典实施以后,在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的基础上,后立的自书遗嘱是可以撤销、变更之前所立的公证遗嘱的。

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既符合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遗嘱真实意思表示的客观要求,也节约了遗嘱撤销、变更的成本,更便捷、更客观的反映了立遗嘱人对其遗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使遗产的分配更能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中塘法庭 刘春芬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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