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怎么定法院才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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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纠纷多为一方违约所引发。在违约事实较为明显的情况下,违约方虽然无法避免违约责任的承担,但往往会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为由,请求法院予以调减。既然如此,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就不那么重要了?怎样约定违约金才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原则是什么?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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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让

天宁法院法官助理张艳飞

一一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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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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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额,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调减。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以实际损失金额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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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原则

法院审查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时,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是重要考虑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时,即会被认为违约金过高,此时若违约方提出调减要求,往往会得到法院支持。具体调整幅度法院会考虑违约方是否故意违约、合同的履行情况、预期利益、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情予以衡量确定。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归于违约方。实务中,法官一般依据诚信和公平原则,对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和移转,以平衡违约方与损失证明之间的矛盾。

开篇案例中被告抗辩的疫情因素,法官会依据证据衡量疫情是否有影响以及影响力大小并酌情调整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2.或以LPR的标准为参考

此外,自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以来,即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而取代原先“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该规定通常用于民间借贷,但或对买卖合同等违约金的审理也具有参考价值。

鉴于24%利率及LPR4倍予以保护的敏感性,在除借款外的其他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也往往直接适用24%或LPR4倍的标准作为约定的违约金,例如本文开头的案例。实践中也多有获法院支持的案例。但需要强调的是,LPR的4倍目前并非是一定会被法院支持的违约金约定标准。买卖合同中的付款责任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还是应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3.以损失的可预见性为条件

如卖方逾期交付或未能交付货物,买方可能对第三方违约(转卖合同),从而构成损失,然而这些损失卖方可能抗辩不知情或不可预见,因此法院建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加以明确,如逾期交货的损失具体包括哪些等,从而加强违约金约定的具体性和可预见性,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 0/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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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天宁法院 民二庭

编辑:张 澜

审定:张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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