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分割无效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赵云涛导读:李某与彭某离婚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的购房管控政策,并积极追求离婚的法律效果。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认定无效。

基于离婚行为具有的特殊性,婚姻关系的终止和财产的处分是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现李某要求确认双方于20151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彭某对此不予认可,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与彭某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将意图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

首先,从《离婚协议书》的签订背景情况看:自20101月起,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依次出台了xx等政策文件,而本案李某与彭某于2015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即发生在差别化信贷的房地产政策背景下。

其次,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前后所进行的行为来看:201510月,李某、彭某以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的方式,将北洼东里房屋转移登记为彭某单独所有,并随即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两处房产均归女方所有,使得李某名下无住房。随后,李某与开发商及招商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优惠利率购买门头沟房屋。在完成上述夫妻间转移登记、离婚、买房行为后,双方于20164月登记复婚。

第三,从双方离婚后的生活情况来看:李某与彭某在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显然双方关系尚好,仍继续维持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关系。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李某与彭某离婚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的购房管控政策,并积极追求离婚的法律效果。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认定无效。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诉争《离婚协议书》签订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实施,但李某与彭某借xxx”以规避国家的购房管控政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价值准则相违背,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判决

确认李某与彭某于20151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假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分割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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