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我们互相之间已经签了协议,有约在先的!为什么分割财产不能依约分割呢?
为什么在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时却说是无效的呢?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
夫妻俩感情好的时候不分你我
一旦感情破裂就可能撕破脸打破头
甚至对簿公堂
财产分割就是
离婚时夫妻争执最多的问题
为了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双方往往会签订
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
以为协议一签
就能清清楚楚了?
不少人将
“离婚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
混为一谈
事实上它们还是有区别的
我们现在就来看看
厦门的这两起案件
案例一
2001年,小明和娟娟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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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
“儿子归娟娟监护,小明支付抚养费。位于厦门的某房屋产权归娟娟所有。”
后因双方长期两地分居
小明于2018年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各执一词
《协议书》系离婚协议,此前双方以离婚为目的签署,但签署后娟娟反悔未办理离婚手续。
该份《协议书》系婚内财产协议,因小明自2000年开始独自前往佛山工作,无暇顾及家庭,故双方约定婚生子由我监护,生活费用由小明负责,且为了补偿我,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我一人所有。
法院最终认定《协议书》
系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
案例二
浩浩和小芳因股票投资等经济问题
产生矛盾
于2013年签订《离婚协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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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
协议中载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为“现金432万元归女方”、“某处房子归女方”。
but…
两人却未办理离婚登记
2018年4月浩浩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定该协议没有生效
那么问题来啦
先来看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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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式上看
《协议书》未载明“离婚”字样,协议内容未涉及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双方离婚意思表示没有体现,形式上与通常离婚协议形式不符,无法确认双方当时签订该协议的真实意思是为离婚而签订的。小明主张是离婚协议书,但未能提供当时双方存在闹离婚的相关事实。
就内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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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协议约定由娟娟监护未成年子女,小明负责抚养费用,结合庭审中双方确认小明2000年就到佛山工作,双方处于两地分居状态,娟娟在厦门抚养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的实际情况,娟娟主张该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所有系对其的补偿,让其安心照顾家庭,更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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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来说
《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又共同出资厦门某房产并登记在娟娟一人名下,与小明主张的签订《协议书》时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明显相悖。
基于以上分析
双方对《协议书》性质存在重大争议
在《协议书》未明确体现离婚意思
表示小明又举证不能的情况下
法院依法采纳娟娟的主张
《协议书》是双方婚内财产协议
案例二结果为啥不一样呢
虽然案例二也涉及到了财产分割
签订时也是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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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特殊性而言
离婚协议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虽然离婚协议一般也会对财产如何分割作出约定,但这些约定都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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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浩浩和小芳于2013年
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离婚协议》
却并未办理相关离婚手续
浩浩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对于房产及款项进行分割
对其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事宜
显然已经反悔
所以法院认定该协议没有生效
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敲黑板!
二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
★如果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没有约定双方离婚,只是单纯地约定财产的归属,则该协议属于婚内财产约定,双方签字即生效。
★如果财产分割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然后对财产进行分割,则该协议属于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或双方领取了离婚调解书之日协议才生效。
★如果最后夫妻双方未能离婚,该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对夫妻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一份协议有可能表面是婚内财产协议,协议未体现离婚的意思表示,但签订时双方处于闹离婚状态,是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的,实质上是离婚协议,那可咋办?那就是案例一的情况了,应由主张是离婚协议的一方对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素材提供:厦门中院立案二庭张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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