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权普法|租房合同签了不租,还要付房租吗?

在长期性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这种情况极易出现。无论是租客还是房东,都可能一方因主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令合同陷入僵局。

那么,签了长期性租房合同,后期租不了了怎么办,多出来的房租还要支付吗?合权律师将会在本文给您指引。

案例分享

2018年5月5日,房东江某与小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江某将其名下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租赁给小杨,租赁期自2018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租金为每月2500元。

2022年1月,小杨因客观原因无法再继续租赁该房屋,其向江某提出解约。2022年1月4日,小杨与江某一起到房屋商量退房事宜。

江某始终不同意,小杨将钥匙插在门上后离开。2022年2月11日,小杨给江某发微信,告诉房屋已清空,要求其接收房屋。小杨自2022年1月起便未再付房租。2022年9月,江某认为小杨未经自己允许私自解约,便将小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小杨支付2022年1月—8月的房租共2万元、违约金4000元。小杨认为,其已经于2022年1月4日向江某交房,此后未再占有使用房屋,不应承担此后的房租。

法院认为,小杨提前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其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但双方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该类合同的义务难以强制履行,合同陷入僵局后,只能解除令案涉房屋继续发挥其价值。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2月11日解除,小杨向江某支付2022年1月—2月11日的租金3482元、违约金4000元。

该合同为五年租赁期的长期性合同,杨某交纳房租至 2021年 12月,此后未再交租。杨某多次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江某也曾就解除合同事宜与杨某协商,后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搁置。2022年2月11日,杨某向江某发送微信告知其接收房屋,江某未予回复。综上可知,双方事实上已形成合同僵局。

杨某提前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其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但双方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该类合同的义务难以强制履行,现双方已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且在房屋租赁等长期性合同的履行中出现合同僵局后,若不解除合同,一方面将使承租方在不使用案涉房屋的情况下承担租金损失,另一方面承租方支付租金能力受到限制将不利于出租方债权的实现。

江某在接到杨某交房的通知后,仍不接收房屋,放任损失扩大,其要求杨某支付2022年2月11日之后的房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江某的该部分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合权律师提醒

长期性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现合同僵局后,若不解除该合同,一方面将导致涉案房屋长期闲置,另一方面将使承租方在不占有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承担租金损失。

因此,面临此种情况,当一方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时,法院以司法介入的方式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使双方当事人从困局中抽离,加快交易流转,优化资源利用。

此外,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无论是在履行合同时还是在陷入合同僵局后,都应充分遵守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主动沟通化解矛盾。

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在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可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除合同,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将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因此,签订租房合同之后,应该要按照租房合同履行相关的责任,如果提前退租,租客要好好与房东商量,双方共同商议后得到一个彼此都满意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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