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打印遗嘱范本 民法典打印遗嘱司法解释

主讲律师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邓小红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尤其是从1985年起至2020年12月31日已经实行了36年的继承法全部被替代了。那么,民法典中对于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具体变化,增加了哪些新的规定呢?

民法典打印遗嘱范本 民法典打印遗嘱司法解释

从民法典的规定和实施将近一年以来,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首先,让我们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首宗打印遗嘱案,为大家普及以下遗嘱的新形式。

案例分析

被继承人刘某(女)原是深圳某村居民(现已去世),其生育儿子王某波和女儿王某红。王某红生育儿子陈某飞。作为刘某的外孙,陈某飞主张外婆刘某生前订立了一份遗嘱,载明刘某愿意将其名下的村集体股份及分红在其去世后由陈某飞继承。该遗嘱主文是打印件。在立遗嘱人签字栏处,签有“刘某(代)”的手书,旁边有一个指模,下有手写的年、月、日。

陈某飞称该打印遗嘱上的指模是刘某本人在立遗嘱现场按的,但“刘某(代)”和年、月、日等手书都是其妻子李某莉所写,陈某飞还承认,以上手书不是李某莉在立遗嘱现场写的,而是事后补写的。陈某飞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刘某委托了李某莉代其签署遗嘱。

此外,在上述打印遗嘱的见证人签字栏处,律师夏某和律师白某手写了签名,但没有写年、月、日。陈某飞提交了两位律师录制的刘某立遗嘱的录像,但视频中只显示刘某在遗嘱上按了指模,两个见证人均没有出现在视频中,也没有见证人在刘某按指模前向刘某宣读遗嘱的过程。立遗嘱的第二天,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见证书》,对前一天刘某按指模的行为和李某莉签字的行为进行了书面确认。现刘某的儿子王某波起诉陈某飞,请求确认遗嘱无效。

案件二审

这个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其中,一审的裁判结果是:涉案遗嘱虽然是陈某飞妻子李某莉代刘某签名,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但该遗嘱还有两位律师见证,且保留了刘某按指模的视频,可见遗嘱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王某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在一审判决之后,王某波不服,提出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遗嘱是打印遗嘱,应当溯及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刘某没有在遗嘱上签名,李某莉虽然代刘某签名,但根据遗嘱内容,李某莉仅是遗嘱执行人,其权限并不包括代刘某签署遗嘱。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刘某在立遗嘱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委托李某莉代其签名,故李某莉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另外,两个见证人仅书写了自己的姓名,没有注明年、月、日,录制的视频中也没有出现两个见证人的肖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是立遗嘱第二天出具,并非现场形成,以上情形均难以证实见证人在刘某立遗嘱的现场同步进行了见证活动。视频虽然记录了刘某在遗嘱上按指模的过程,但并未记录见证人在刘某按指模前向其宣读了遗嘱内容,难以证实刘某在按指模前对打印的遗嘱内容完全知悉并理解。二审法院认为:涉案遗嘱不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的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确认涉案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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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如今是越来越习惯于打印文件,之后在打印文件上签字,一来是便捷、二来是美观整洁,而且没有错别字,不容易被篡改,但是,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也会产生疑问,打印遗嘱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通过打印方式形成的遗嘱,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A:

原来的《继承法》及司法解释都是在1985年后施行的,当时打印技术尚未普及,打印遗嘱也不是社会普遍的遗嘱形态,所以《继承法》并没有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打印已经十分普遍了,打印遗嘱也已经是十分普遍了。《民法典》也与时俱进地回应了社会的进步与社会的需求,在《民法典》第1136条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专门予以规定,确认了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也规定了打印遗嘱的效力可溯及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都应该按照《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来审查判断遗嘱效力。

Q:

《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如何规定的?我们了解到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在形式上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会被认定无效。《民法典》为什么这样规定?

A:

《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实是打印遗嘱的性质所决定的。与传统意义上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不同,打印遗嘱并不强调立遗嘱人或代书人必须在立遗嘱现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当场制作遗嘱。所以,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并不在于遗嘱如何形成,而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打印遗嘱才能被认定有效。正是由于打印遗嘱不一定是在现场完成的,《民法典》第1136条才规定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就是为了确保打印的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通过见证人的见证活动,对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内容或行为进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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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现实当中,还有一些情况是这样子的,如果是年纪特别大或者是文化水平有限的,又或者是不方便书写的等自身原因无法在打印遗嘱上签名,立遗嘱人可不可以仅仅捺手印,如果是仅仅捺手印的,法院能否确定遗嘱的效力?

A:

法律规定遗嘱是要式行为,那什么是要式行为呢?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比如遗嘱或者是支票、汇票,这些是比较典型的法定要式行为。回归到遗嘱,遗嘱除了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成立和生效实质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两个条件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才能被认定有效。《民法典》规定的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中,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方式均是签名,而非捺手印。所以立遗嘱人在遗嘱上不签名,只捺手印,即便手印是立遗嘱人本人所按的,但也会因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而被认定无效。

Q: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立遗嘱人因为自身身体状况或文化程度等原因无法签名的情况。这个问题又怎么解决呢?

A:

《民法典》一共规定了六种法定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这两种遗嘱形式是新增的,其中新增的录音录像遗嘱以及在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就可以解决主持人提出的问题了。录音录像遗嘱以及在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就是为了保障无法签名的立遗嘱人能够有效行使立遗嘱权利而设置的。所以,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能够表达自己意愿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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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立遗嘱人通过打印遗嘱的形式立遗嘱的话,需要注意些什么呢?又是如何操作才不会导致遗嘱无效呢?

A: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由于打印遗嘱是电脑打印的,不同于传统的自书遗嘱,不能使用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遗嘱的具体内容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写,因此,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未被他人伪造、篡改,民法典明确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这是打印遗嘱非常关键的要件,遗嘱在打印出来后可能不止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如果不是每一页签名,很可能会抽换中间纸张的遗嘱内容,故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均签名,从而确定真实性和合法性。

3、注明年、月、日。注明年、月、日看似简单,但年、月、日这三个要素必须齐全,缺一不可,记录日期不全的遗嘱是无法被法律所认可的,会被作为无效遗嘱对待,而且年月日必须是要手写。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组

编辑 | 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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