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离婚套路妻子财产,律师助前妻理清账务拿回760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李女士

被告:马先生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金增玉律师

马先生是一位执业超过20年的资深律师,前妻李女士曾长期担任其助理。双方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两个孩子,孩子出生后,李女士不再工作,担任全职太太。2014年开始,李女士远赴加拿大生活,两个孩子随往并在当地学校读书。

2015年2月,双方感情破裂,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在北京有三套房子,两套普通住宅和一套商业住房。普通住宅A时值800万元,没有贷款;普通住宅B未估价,尚有贷款未还清,两套普通住宅均登记在马先生名下;一套商业住房现值1400万元,但有400万元贷款,登记在李女士名下。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里约定,两子女均由李女士抚养,马先生每年支付6万元加币作为孩子求学费用,每年至少可以探视子女一次。普通住宅A离婚后归李女士所有,商业住房归马先生所有。马先生应支付李女士财产折价款550万元,其中2015年3月前支付80万元;2015年8月前支付220万元;2015年12月前支付250万元。

2015年6月,李女士在加拿大再婚。

双方没有对普通住宅B的归属进行约定,李女士表示该房计划要留给两个孩子。离婚后,普通住宅A变更至李女士名下,商业住房因贷款未偿清,无法过户至马先生名下。2015年3月,马先生依约支付了第一期款项80万元,但第二期和第三期款项一直未支付。2015年9月,马先生还以缺钱办移民手续为由,向李女士借款10万加币。

离婚后,马先生一直劝说李女士卖掉普通住宅A。后李女士于2015年4月委托国内亲友卖掉该房产,得款760万元。因李女士亲友没有足够外汇,大多数资金未能转移到李女士名下。此时,马先生主动提出帮忙购汇,但同时又以自己资金紧张为由,向李女士借钱偿还商业住房的贷款,以便于将其出售,履行离婚协议里约定的金钱支付义务。为尽快拿到离婚时约定的剩余财产折价款470万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李女士累计向马先生转账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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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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