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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主要有以下分类:

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依合意成立的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属有效。在无名合同因当事人意思不完备而出现纠纷时,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5.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如贷款合同与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保证合同,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合同法》按照合同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6.同时,《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说明《合同法》也承认无名合同和其他特别法上的债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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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主要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如买卖、租赁、借贷、赠与、融资租赁等合同关系。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信设备交谈达成的协议。

其他形式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法律没有列举具体的”其他形式”。例如,交易实践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种形式的合同可以称为默示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合同内容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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