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成被执行人后,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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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成被执行人后,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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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刘鑫已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719365元,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

刘鑫成被执行人后,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那么,刘鑫被列为被执行人后,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呢?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249至25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中不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部分,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其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财产时,均应当作出裁定,必要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在青岛城阳区法院对刘鑫执行立案、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后,执行法官可操作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刘鑫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比如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然后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若刘鑫有银行存款,则可划拨到法院账户,以支付江秋莲,执行结案;若刘鑫没有足额银行存款,法官可根据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定执行方案。随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变价、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措施。

若刘鑫成为被执行人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赔偿,还可能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除了受到信用惩戒以外,还要受到更多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出行不得乘坐飞机、高铁,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等,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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