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为遗赠标的物,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一、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为遗赠标的物,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张某为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一孤寡老人,其并未结婚生子,一辈子居住在金盏乡,其本人名下有一处宅基地。张某年事已高,独自生活有一定的困难。于是他想到了外甥李某是他一手带大的,关系十分亲密,便和外甥商量,由他的外甥负责张某的生养死葬,在其去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归外甥李某所有,外甥也同意,二人便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外甥李某也一直照顾着老人的日常生活,但李某不是金盏乡村民,2001年金盏乡拆迁,此时张某已处于弥留之际,外甥李某为了确认其能得到遗赠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案件简要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只能是本村村民。本案中,外甥李某并非本村村民其并不具有获得张某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李某既然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其更不能拥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此,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继承纠纷案件相关审理规则,及张某与李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范,法院对于李某要求确认遗赠抚养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后,赠与物尚未交付时,赠与人死亡,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案情简介:武某与王某系多年老友,武某经常向王某抱怨,武某与妻子离婚后,儿子归其前妻抚养,其儿子长大以后对其不管不问,即不支付赡养费也不看望自己,武某一度想断绝与儿子之间的父子关系。王某经常看望武某,陪武某喝酒聊天。武某突然在与王某聊天时提出,想把自己的房屋赠与给王某,王某口头上也欣然接收了,没想到再次看望武某时,其向王某出示了一份赠与合同,内容就是把房屋赠与给王某,王某没当回事的把合同收下了。不久后,武某因癌症去世。王某想起武某给自己的赠与合同还没有履行,随即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武某的儿子武某彬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案件简要评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为有名合同,赠与物在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武某只是向王某出示了赠与合同,但该赠与合同并未办理公证手续,更没有依据赠与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武某彬做为武某的唯一继承人,其在诉讼中并不认可其父亲赠与房屋给王某的意思表示,并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带其父亲撤销了对王某的房屋赠与。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在判决中也表述了,武某彬对其父亲不管不问的态度违背了传统道德,对王某彬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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