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怎么办?

婚姻存续期间拥有的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日前,随着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对该问题进行阐释: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系有权处分,在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股权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中国妇女网全媒体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他们就相关案件做了详细的解读分析。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邹某与张某曾系夫妻关系,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注资成立了一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实缴人民币360万元享有公司30%的股权。

在离婚之前,张某将其享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张某兵,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60万元。

在离婚纠纷中,邹某与张某均未将诉争股权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要求法院审理,在张某转让诉争股权后方诉讼至法院。

原告邹某起诉被告张某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因其转让30%股权,给邹某造成的股权、财产、利润等损失600万元。

法院认为: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诉争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原、被告离婚纠纷中未被依法分割,离婚后,张某未经邹某同意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张某兵,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故在此事实基础之上,诉争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360万元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应返还邹某股权转让的1/2即人民币180万元。

点评

本案判决,虽然认定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投资获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巡意见出台前,各地法院都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股权转让款进行了分割,是对非股东的配偶一方的救济,也是基于民法典第1036条的请求权作出的判决。作为股东一方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配偶同意,但股权转让后的所得,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那么,用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购买的股权,能不能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竹一做了解释。

股权是什么?是股东缴纳的出资额进入公司后属于公司财产,公司就出资额进行分红后股东获得相关权益。股权是股东在公司行使权利的权利表征,而这个权利表征的来源首先就是出资额,因此,出资额和股权原本就是同宗。当出资额进入公司后形成公司资产,在股东尚未认缴之前,资产叫出资额,当股东认缴出资形成份额后,叫股权。从人合属性角度而言,属于股东的权利之一,从资本属性而言,属于公司资产。

股权不等于投资收益。股权同时具有物权(基于股权占有、使用、处分)、债权(基于股权转让、利润分配请求权)和社员权(投票、管理、决策)的特征,其中资合性的部分叫股,人合性的部分叫权。由于股权行使、利用、赋予的权利都受到公司章程的规范,因此股权不仅仅是股东的财产,还是公司财产。

股东在转让股权以及请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都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进行,并没有绝对的自由处分。所以,股东的一切活动还是要遵循公司的规定,故股东的股权也要在公司章程规定内行使,不能以股东能够自行转让股权推导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转让给谁的权利,都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而这项权利的形式是使公司法人人格化的重要体现,而不是股东可以脱离公司的范围进行的民事活动,所以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由股东是否能进行股权转让来推导的。

股东依据公司法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都离不开法人这个“壳”,如果越过法人这个主体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配偶身份行事,应按照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但婚姻家庭编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包括属于法人人格下的公司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投资收益的规定与股权有一定关联,但是股权与投资收益不能等同。股权产生的利益具体分配给股东后,脱离了公司财产,产生了投资收益,配偶一方享有分红的共享权利。但分红若尚未实际到达股东,只是存在于公司,尚不能认为脱离公司财产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配偶可以在不具有股东身份的状态下向公司请求收益分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显然股权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不在配偶一方,只有股东才享有。

凡事皆有例外,如遇法人人格否认,股权会回归到原始的状态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其他公司形式,例如合伙企业,婚后出资的份额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出资婚后形成的收益,配偶也可以主张。个人独资企业因为是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公司股权拥有绝对的控制和完整的处分权利,法人的保护“壳”弱化,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作为非股东的配偶一方可以就另一方投入公司在形成公司资产前的出资因占用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权利主张,同时,非股东的配偶一方,也可以就配偶方基于股东身份实际获得的股权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主张。

股权的财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范某与刘某是再婚家庭,范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范。范某在与刘某结婚后设立了A公司并获得了80%的股权,儿子小范持有20%的股权。后范某在没有经过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将自己名下80%的股权转让给儿子小范,并办理工商登记。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505号案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小范作为A公司的股东,同时又是范某的儿子及刘某的继子,对A公司80%股权属于范某与刘某夫妻共同所有这一事实应是明知的。因刘某在知道范某转让80%股权给小范之后,并没有认可他们的行为,所以小范受让股权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

点评

股权不是简单的财产权利,而是集人身权、财产权为一体的复合型权利。股东身份权应当仅由持股一方单独行使。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处于一种混同的状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蓝艳对上述案例的判定表示认可,但她同时提醒,如果范某是因为商业交易而转让股权,并且转让股权后也获得了公允的股权转让款,则法院为了保障正常商业交易的安全,会优先认定范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主要原因仍然在于,该行为本身属于股东行使身份权的正当权利,且股权的财产权已经转化成了现金,刘某对于公司股权所享有的财产权实际上没有受到侵害,该部分现金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因此,需要特别提醒广大妇女同胞注意,一旦自己的丈夫名下确实拥有公司股权,且该股权属于家庭比较重要的财产,则需要时刻关注股权的动态。尤其发生了股权转让后,要密切注意股权转让的主体以及股权转让的金额等问题,这样有助于判断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理,也可以提前预判用何种方式维权更有效果。当然,公司股权涉及的都是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如果妇女同胞们遇到这样的情况,建议还是尽早咨询专业人士,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何蒙

来源: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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