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补偿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看看法官怎么调解?

近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一宗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韦某与被告蒙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2012年6月,蒙某与某房管局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为蒙某。2015年,韦某蒙某协议离婚,二人约定两个孩子归原告抚养,两套拆迁安置房双方各一套,蒙某自愿放弃两套拆迁房的超期过渡费,由韦某全部领取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2017年蒙某因借款与他人发生纠纷,其名下的超期过渡费被某人民法院依法冻结。韦某认为,该借款纠纷发生在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后,且离婚协议书中对拆迁安置房及超期过渡费的权属均有明确约定,该权利的形成早于借款债权的形成。因此,韦某请求将蒙某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过渡费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遂以蒙某为被告,以某房屋征收管理局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由于该案涉及婚姻家庭问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着手对案件进行调查询问,了解清楚基本情况后,组织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表示认可,也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过渡费变更登记到韦某名下。第三人承认被征收房屋为原、被告婚内共同财产,但表示如果要将补偿协议上的被征收人变更为原告韦某,那么就只能变更名字,补偿协议的所有内容及签订时间都不能变更。对于蒙某已经领取的过渡费等相关费用,不再向韦某支付。原、被告对第三人的要求表示同意。

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搬迁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人变更为韦某。至此,一起因离婚后财产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陈群 李莎)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阳光百合阳光百合
上一篇 2023-10-07 14:48
下一篇 2023-10-07 15:0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