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不配合变更,“挂名”法定代表人该如何退出公司?

如果股东不配合变更,“挂名”法定代表人该如何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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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困局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定的公司意思表达机关。

在社会大众眼里,要么认为担任法定代表人意味着光彩荣耀,要么认为法定代表人仅为虚名挂不挂无所谓,有的人也因此稀里糊涂地就“挂名”成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如果公司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法定代表人会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大概率会和公司一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影响个人信誉、工作、生活及子女就学。

“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甚至也不是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毫无实权,他的真实角色只是“背锅侠”。在公司失信之后,公司更加需要他人分担经营风险,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一方面,公司不会同意配合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另一方面,在其起诉要求变更时还会被法院以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为由而驳回起诉。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退出问题陷入僵局。

如果股东不配合变更,“挂名”法定代表人该如何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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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从一则典型案例谈起

在(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案件中,曹某聘请王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王某离职多年后,王某因公司债务执行问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王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损,故而诉请公司和曹某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在一二审程序中,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即: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先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再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法院不能强制公司作出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故,王某的起诉非受案范围。裁定对王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王某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根据王某已从公司离职近9年,足见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因王某并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法院不予受理王某的起诉,则王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本院认为,王某对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如果股东不配合变更,“挂名”法定代表人该如何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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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退出之道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都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问题属于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应由全体股东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解决,法院对此类问题通常不予受理。

最高院的裁定明确该类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并未说明受案之后的胜诉条件。

我通过查阅全国各省市多份判决,总结得出,司法尊重公司内部自治,只有满足特定条件时司法才会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挂名”法定代表人如果想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需要按程序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否则也很难胜诉:

1.挂名法定代表人应举证证明其“挂名”事实

当事人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关联,即证明自己并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工,也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仅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要证明前述事项,可通过委托合同、工作关系、社保记录、领取报酬情况、工作记录,以及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聊天记录等材料进行证明。

2.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及时要求解除委托关系

现有司法判例已经明确,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委托关系。又及,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因此,在当事人离职、不愿继续出任前述职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前述职务任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应及时行使解除权,以书面方式向股东会、董事会和公司通知解除委托关系、辞去前述职务,并明确表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

3.挂名法定代表人应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

虽然部分判例认为法定代表人有权辞任,但在穷尽内部救济之前,其请求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公司章程召集或提议召集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没有前述职权的,更应充分履行书面的辞任及解除通知程序。在当事人履行完毕前述程序后,如果公司明示拒绝、长期不予回应或者在客观上无法进行决议的,此时即表明当事人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已无从救济,司法即获得介入的必要性。

4.挂名法定代表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变更或涤除登记

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未果后,当事人可通过通过司法的强制力请求公司进行变更或涤除登记。变更登记适用于公司已确定下一任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形,即法院直接判决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已确定的人选;涤除登记适用于公司未确定下一任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形,即由法院判决当事人不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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