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轨、日常争吵及家暴的那点儿法律事

一、引言

我国《民法典》中对于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进行了初步列举,其中也有“口袋”条款进行了概括式的表述,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对于这里的“其他”情形怎么理解?出轨或者日常争吵是否属于“其他”情形?今天简单进行讨论,供大家参考。

二、关于出轨的相关问题

(一)司法实践的基本情况

所谓出轨,其并非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种社会现象的统称,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其包含精神出轨和身体出轨两种。精神出轨的一般表现方式体现为发暧昧信息、网恋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身体出轨的形式也相对较多,比如嫖娼、通奸、同居、重婚等。

鉴于《民法典》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有明确规定,因而我们在此处讨论的所谓“出轨”的范围不包含重婚与同居。

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对于嫖娼或通奸等出轨行为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情形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并不会仅仅基于一方的出轨行为就直接准予离婚,人民法院会结合出轨次数、悔过态度、双方感情基础、有无子女、生活情况等综合对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作出认定,例如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3)沪0151民初4294号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均较好,结婚多年并共同生育一子,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因为被告生活作风问题双方产生矛盾,本院希望被告能够及时改正错误,珍视这段婚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双方关系尚有改善余地。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彼此间多进行沟通和交流,互相尊重,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并据此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另一种观点则重点放在出轨次数及出轨方的态度上,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3497号案中,法院认为“徐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并且分居生活。孙某曾尝试挽救婚姻,在双方短暂共同生活期间,徐某再次发生出轨行为。徐某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严重伤及孙某感情,双方之间丧失信任基础,孙某离婚意愿强烈。徐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未对挽救婚姻提出合理规划及可行方案,上述情形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并根据前述理由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诉求。

但需要说明的是,从笔者查找的案例情况来看,对于无过错方以出轨方存在“出轨”情况为由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如出轨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驳回离婚诉求的可能性更大。但如果无过错方按照法律规定再次以同样的理由提起诉讼,法院支持离婚诉求的可能性会相对较高。

(二)相关证据的收集问题

1.可以收集的证据种类

(1)体现配偶与第三者存在亲密关系的照片、录像、录音。

(2)配偶与第三者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的,可以收集买房或租房合同或缴纳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等支付凭证。

(3)与婚外异性生育并参与抚养子女的证据,如出生证、合影相片、生活相片、共同出行相片等。

(4)邻居、物业、保安、居委会、朋友等知情人员的证人证言。

(5)社交软件(如QQ、微信等)或电子邮件沟通记录,尤其是配偶与第三者的暧昧信息,或配偶与自己谈及婚外情的相关信息。

(6)社交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红书等上的相关信息、文字、影像记录等。

(7)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等。

(8)被警察抓到有嫖娼的行为,或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酒店入住登记记录、航空记录、打款凭证等。

2.其他相关问题

(1)证据收集难度相对较大。基于“出轨”行为的隐蔽性较高,且人民法院对于所谓“出轨”证据的认定标准较高,就导致收集相关证据的时间及金钱成本相对较高。

(2)对于类似“出轨”行为的取证一般需要以不引起对方注意或以相对隐蔽的方式进行,但民事诉讼中要求证据具有“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其中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合规,因此证据收集应以不侵害对方合法权益为前提,否则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且自身违法的风险。

(3)应理性对待配偶的“出轨”行为,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采用一些过激行为,诸如在配偶的住处或车上喷绘侮辱性的标语或悬挂横幅等,被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侵权行为。虽然在情理上可以给予理解,但从法律上来看,实在不是可取之道。

(三)出轨过错方的责任问题

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于出轨过错方可能承担的责任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一方面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1]中,根据该条规定,在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即出轨过错方可能面临少分财产的情况。

第二方面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2],该条规定直接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当然,过错方怎样的出轨行为能够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可能还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三、关于日常争吵及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

(一)正确区分家暴行为与一般争吵行为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我国《民法典》虽然将家暴行为明确规定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并未对判断家暴行为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因而有必要对家暴行为与一般争吵行为进行区分。

笔者认为,区分家暴行为与一般争吵行为的关键在于暴力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并且造成了相对严重的伤害后果,与日常生活中的发生口角、一般推搡之间的严重程度可以明显区分,至于其区分的标准应当参照一般理性人的理解范围,不应过分苛求。

(二)司法实践的基本情况

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人民法院的认定标准相对较高,不会将夫妻之间的日常争吵或打闹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例如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3民初3408号案中,当事人虽然提交了商水县人民医院彩超检查报告证明其因家庭暴力而受伤的情况,但人民法院并未采纳。再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1353号案中,当事人亦提供了包括医院病历、报告单、照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于证明其被家庭暴力,且相关诊断证明中记载的病情为右额部硬膜外血肿、右额叶脑出血,符合脑挫裂伤改变,枕骨左侧骨折,但人民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构成家庭暴力。

关于存在家庭暴力是否一定可以离婚的问题,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3]中规定了家庭暴力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相对慎重,并未直接据此判决准予离婚,例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6122号案中,在公安机关已经向被告出具《家庭暴力告戒书》,且居委会及妇联等工作人员出面调解的情况下,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诉求仍然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直至原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才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综上,可以看到,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家庭暴力及离婚情形的认定仍持相对慎重的态度,故而如果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则当事人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才有可能通过一次诉讼实现离婚的诉求。

(三)相关证据的收集问题

对于可以收集的证据种类,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询问笔录等;2.伤情鉴定书;3.就医后的诊断病历、报告单等;4.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5.家暴悔过书、道歉书或道歉的聊天截图等;6.相关知情人员的证人证言。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收集上述证据的前提是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采取过分激怒施暴者的行为,以免带来其他的伤害。

(四)制止家暴的法律武器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制止家暴行为。

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注意的细节:1.申请条件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及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2.申请主体为受害人本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机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3.管辖法院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中任何一地的基层法院;4.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书面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5.需要准备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文件;6.无需缴纳诉讼费用且无需提供担保;7.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一般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24小时内作出。

(五)施暴过错方的责任问题

除上文中曾提及的离婚时过错方可能少分财产或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之外,如果施暴方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施暴方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结语

良好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互相忍让、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但对于大是大非的问题,也需要有一个基本的道德及法律底线。对于上文中提及的出轨、日常争吵及家暴等问题,我们希望类似的事情不要出现在大家的生活中,但当出现时,我们也希望大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3]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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