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37天的由来

很多人虽然知道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7天的说法,但却不知道由来,往往等到了37天,却发现人出不来,这其实是对公安机关的拘留期的误解。

因为,公安机关报送检察院批捕之前的拘留期限不是37天,而是30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之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实践中,对被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3日内,公安机关多会以取证为由,直接延长至30日。只有少数的案件会在4至7日内报请批捕。

刑事拘留期内,公安机关一般都会搜集调查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初步证据,如果被拘留的人不构成犯罪,特别对有些违规不犯法等是否构成犯罪不是很明确的案件,刑事拘留30天后,公安机关一般会主动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暂时释放犯罪嫌疑人。

如果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比如释放可能打击报复证人,同案犯尚未抓获,可能串供等,公安机关就会在拘留期的最后几天,准备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所以,通常所说的37天,包括公安机关的拘留期30天和检察院的审查决定期7天。而一旦检察院作出逮捕的决定,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人向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检察院也认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是否能够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仍然在公安机关。

拘留期满后仍然羁押的,就说明公安机关应当是报请批准逮捕了。这时,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当面向检察官陈述,代理人可以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院也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应有的,也是非常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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